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5號
原 告 郭信雄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郭黃碧敬
被 告 郭俊男
被 告 郭美言
被 告 郭美序
被 告 郭乃瑛
被 告 郭娟伶
兼前列5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郭美伶
前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