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2481號
TCDM,93,易,2481,200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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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通顯
右列被告因毀器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起至九十 三年九月十二日九時四十分許止之期間內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四一 七號力翔電動車行前,持不詳之尖銳物品刮損告訴人乙○○所有停放於上址之車 牌號碼P六—六二二二號自小客車左側車身烤漆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乙○○,案經告訴人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 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七 條之規定,該毀損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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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