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406號
KSEV,106,雄簡,406,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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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6號
原   告 邱明顯
被   告 林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
詞辯論程序期日。被告主張所承租之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催請原
告修繕,原告拒絕修繕等語,故拒絕給付租金等語,為原告所否
認。請兩造就於文到十四日內,具體說明系爭房屋於租賃關係存
續中所存在之瑕疵為何?是否得於修繕?有無修繕可能性?原告
經被告通知後是否進行修繕?如未修繕,原因為何?舉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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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