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6號
原 告 邱明顯
被 告 林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
詞辯論程序期日。被告主張所承租之系爭房屋有諸多瑕疵催請原
告修繕,原告拒絕修繕等語,故拒絕給付租金等語,為原告所否
認。請兩造就於文到十四日內,具體說明系爭房屋於租賃關係存
續中所存在之瑕疵為何?是否得於修繕?有無修繕可能性?原告
經被告通知後是否進行修繕?如未修繕,原因為何?舉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