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建全商行即劉善昌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業務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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