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2年度,1391號
TCDM,92,金重訴,1391,200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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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宙○○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雄仁
  被   告 戌○○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溫文昌
  被   告 子○○
        盧永和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
        黃進祥
        江順雄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溫文昌
  被   告 E○○
        卯○○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被   告 G○○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
  被   告 宇○○
  被   告 H○○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八八九一、八八九五號),及移
偵字第五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庚○○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



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庚○○被訴未○○關聯戶案部分(背信罪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無罪。
戌○○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午○○被訴未○○關聯戶案部分(背信罪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天○○關聯戶案部分(背信罪)均無罪。辰○○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子○○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子○○被訴宇○○關聯戶案部分(背信罪)、未○○關聯戶案(背信罪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罪)、天○○關聯戶案部分(背信罪)均無罪。E○○卯○○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戊○○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宇○○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H○○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地○○G○○未○○天○○均無罪。
事 實
一、庚○○於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即至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臺中一 信,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因合併改為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任職,曾任助理員 、會計主任、副經理(兼業務部主任、稽核、稽核室主任)、副理(代理儲蓄部 主任)、經理,於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升任總經理,七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受 理事會聘任擔任理事主席,接受臺中一信所有社員委託,對外代表臺中一信行使 職權、代表出席相關合作社會議,並負責經營社務、制訂政策方針、主持放款審 議委員會,至八十七年九月屆齡退休;地○○於七十四年間起即擔任臺中一信之 理事,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受理事會聘任擔任理事主席,接受臺中一信所有社員委 託,對外代表臺中一信行使職權、代表出席相關合作社會議,並負責經營社務、 制訂政策方針、主持放款審核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中一信各級人 員授信權責劃分辦法及作業要點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更名為授信審議委員會),



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臺中一信經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合併後始行解任;G○ ○於七十四年間起即擔任臺中一信之理事,並兼任授信審議委員負責審查臺中一 信各項大額放款案件,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臺中一信經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 合併後始行解任;戌○○於四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助 理員、股長、主任、高級專員(曾代理儲蓄部主任、經理),於七十七年四月十 三日升任副總經理,另於七十九年九月升任總經理,受理事會聘任,負責推動合 作社社務及理監事會交辦事項,包括合作社經營之各項存放款業務、代收業務、 代收票據及代收各項費用等,至八十五年三月屆齡退休;子○○於五十四年二月 一日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雇員、課長、襄理、副理、經理,於七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一日升任代理副總經理,八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真除,另於八十五年三月 十八日升任總經理,受理事會聘任,負責推動合作社社務及理監事會交辦事項, 包括合作社經營之各項存放款業務、代收業務、代收票據及代收各項費用等,並 為「大額擔保授信審議小組會議」召集人,至九十年七月屆齡退休;午○○於五 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試用生、雇員、助理員、代理股長、 二等專員、代理副主任、一等專員、副主任、高等管理員、特等管理員(營業部 經理、稽核室主任、分社經理)、專門委員(代理協理),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 三日升任副總經理,負責督導包括營業部在內之單位業務,並為不動產抵押物超 過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之鑑估覆核人員,至八十九年間因合併而遭免職 ;宙○○於六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工友、見習生、雇 員、助理員、辦事員(儲蓄部定存兼代收助理)、二等管理員(儲蓄部課長、存 款課長、代理襄理)、一等管理員(營業部代理襄理、惠來分社代理襄理兼存款 課長、放款課長、惠來分社襄理代行副理)、高等管理員,其中於七十九年四月 十三日起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期間擔任臺中一信惠來分社襄理兼放款課長 ,負責辦理放款業務,工作項目包括對保、徵信、抵押物鑑價、製作不動產抵押 物鑑定表、設定抵押等,至八十八年三月自動辭職;E○○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 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雇員、助理員、代理股長、股長、二等專員、一等專 員(軍功分社副主任兼放款股長、新民街分社副主任兼放款股長、三民分社代理 主任)、高等管理員、特級管理員(三民分社經理、軍功分社經理、業務部徵信 課長、徵信督導、財物室主任、新民分社經理)、專門委員(管理部協理、兼黎 明分社經理、總社公關室主任),其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因營業部經理尤 慶全死亡,代理其業務負責辦理放款業務,工作項目包括對保、徵信工作的審查 及抵押物鑑價等,至九十年底因臺中一信被合併而離職;丙○○於五十七年八月 十六日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試用生、雇員、助理員、辦事員、代理股長、 二等專員、股長、一等專員(北臺中分社代理襄理兼存款課長、襄理、總社營業 部襄理兼存款課長、三民分社襄理兼存款課長、代理副理兼存款課長)、高等管 理員(三民分社副理、代理經理)、特級管理員(惠來分社經理、南臺中分社經 理、授信部逾期放款處理中心主任、三民分社經理),其中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期間擔任臺中一信惠來分社經理,就放款部分工 作項目包括對保、徵信工作的審查及抵押物鑑價,至九十年九月間離職;辰○○ 於七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即至臺中一信任職,曾任試用生、雇員、助理員、辦事員



、二等管理員(營業部放款課長、授信部逾期放款處理中心代理襄理、營業部代 理襄理兼外務課長兼逾期放款處理人員),其中於八十二年七月七日在營業部升 任放款課長,八十三年五月七日升任代理襄理,負責辦理放款業務,其工作項目 包括對保、徵信、抵押物鑑價、製作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設定抵押等,至八十 八年八月間離職;卯○○於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即任職於臺中一信,擔任試 用生、雇員、助理員、辦事員、二等管理員(代理營業部襄理、兼任營業部放款 課長、代理襄理兼放款課長)、一等管理員(營業部襄理),其中於八十六年七 月二十六日兼任營業部放款課長,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調任代理襄理兼放款課長 ,負責辦理放款業務,工作項目包括對保、徵信、抵押物鑑價、製作不動產抵押 物鑑定表、設定抵押等,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始改兼外務課長、放款覆審委員及徵 信人員,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離職;戊○○於六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即任職於 臺中一信,擔任試用生、雇員、助理員、辦事員、二等管理員(軍功分社代理存 款課長、放款課長)、一等管理員(軍功分社代理襄理、放款覆審委員、永安分 社襄理代行副理)、高等管理員(永安分社副理)、特級管理員(永安分社經理 、惠來分社經理),其中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升任永安分社代理經理,八十 七年六月六日真除,八十八年七月二十調任惠來分社經理,就放款部份其工作項 目包括對保、徵信等工作的審查及抵押物鑑價等,至九十年九月退休。以上庚○ ○等十二人均是受臺中一信全體社員之委託,辦理放款相關業務之人。另宇○○H○○天○○則分別為俊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國公司)、亞太傑聯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聯公司,嗣後更名為新聿股份有限公司)、湖濱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湖濱公司)之負責人,未○○則自七十九年起擔任彰化市市 民代表,八十三年連任並當選市民代表會主席。二、庚○○等人均係臺中一信之高階主管,在臺中一信內任職將近二十年或達二十年 以上,辦理業務之經驗及專業知識均甚為豐富,渠等均明知臺中一信理事會所決 議通過之有關辦理放款業務及各該相關法令規定,均係業務人員應嚴格遵守之準 則,俾能杜絕不當及風險過高之借款,為合作社把關以增加營收,其準則包括: A、每一社員授信超過三千萬元者為大額授信戶,授信部應彙總逐筆記錄,其大 額授信總額度不得超過法定總額度;提供擔保放款之物品調查、估價由營業單位 放款主管製作鑑定表,分由依據本作業要點第四條所列各級人員依授權額度鑑估 覆核,設定與臺帳登錄由營業單位放款主管辦理,其最高核准設定額度由總經理 依估價核定之;擔保物之估價悉依「本社不動產估價辦法」核估,如超出本社估 價作業標準者,須召開放款審核委員會審查之;授權、鑑估覆核額度之授權:㈠ 單位經理:五百萬元(含)以下。㈡業務部協理(或指派之駐單位督導協理): 一千萬元(含)以下。㈢副總經理:一千萬元(不含)以上。對每一社員最高法 定放款額為總額八千萬元(包含無擔保二千萬元)。辦理放款業務應確實審核左 列資料:㈠社籍資料:入社年、月、日股數。㈡現在借款額有否超過授權額度或 償債能力。㈢用途(資金有正當投資,避投機性、風險大之放款)。㈣存款實績 (視有無將來性,自行酌定)。㈤利率核定是否正確。㈥保證人之償還能力及保 證意願;放款核貸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尤應注意貸放後之管理(參見臺中一 信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放款業務分層負責授權施行辦法及作



業要點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七 條)。B、土地部分原則上以下列方式估價,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㈠實 施平均地權地區(或都市計劃區域)內之土地估價以當年度公告地價加四成(或 公告現值)為估價額扣除土地增值稅為準,其估價金額及放款值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公告地價加四成X面積)─應計土地增值稅=估價金額。估價金額X放 款率(無出租者最高為八○%,出租者最高為六四%)─押租金=放款值。㈡未 實施平均地權地區(或未實施都市計劃區域)內之土地估價以當年度公告地價加 四成或評定地價為準,其估價全額及放款值計算公式如下:當年度公告地價加四 成X面積─應計增值稅=估價金額,估價金額X放款率(無出租者最高五○%, 出租者最高四○%)─押租金=放款值。㈢但經放款審核會特准者,得增加放款 率十%(即達六○%)(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不動產估價標準A條,八十年五 月三十一日社務會修正通過)。C、七十七年八月十日財政部修正公布個人授信 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徵信單位對於個人授信案件,應向其各往來 金融機構查詢其存借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第四條規定「個人年度 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 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核對」。同要點第五條規定「個人授信戶,其 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 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之參考」。同要點第六條規定「個人授信,應依據其貸 款用途核實撥付」,另財政部於七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臺財融字第一八六六八號函 亦函示金融機構應切實追蹤查核借款資金之流向,以防止借款戶將所借款項流用 於所營事業範圍之外。此因擔保品之價值時有跌落,自不能單恃擔保品現值價值 似已足供擔保,即略其他徵信事項而予貸放。D、依信用合作社法(八十二年十 二月三日總統公布)第十一條規定「凡於業務區域內設籍或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 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依同法第三十 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或同一關 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財政部亦分 別以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臺財融字第八○一二九七三六六號函、八十三年六月十 四日臺財融字第八三一九八二六六七號函規定授信限額,臺中一信亦自行訂頒「 對利害關係人與一般客戶之授信限額表」,對每一社員授信最高總額不得超過八 千萬元,對同一營業法人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三千萬元,對同一關係人(包括本 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擔保與無擔 保授信合計,一般客戶之限額為自然人最高以一億六千萬元為限。E、借戶利用 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者,顯係規避前開社員授信限額相關規定,蓋人頭 借戶非貸款之實際使用人,對貸款事項少有關注,雖為名義上之債務人,但多無 履行債務之能力及意願,影響債權之實現;而真正貸款使用人因非名義上之債務 人,不受契約責任的約束,易生怠惰之心,因而造成償債困難。又分散貸款集中 使用,使金融行庫資金,貸放予少數集團或關聯戶,風險過度集中,故屢為主管 機關於金融檢查時列為不合貸款業務規定項目。例如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早在六十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即以財二字第0九一二三一號函示:「各農會信用部辦理鉅額 會員放款,雖未超過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限額,但間有分開貸借集中使用情



事,有變相超額貸放之嫌,亦不合風險分散之原則,應予注意改進。」糾正農會 信用部之有關放款業務的辦理,該函雖是針對農會信用部所為之行政函釋,但其 為共通之原則於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辦理放款業務時均一體適用並無不同。而 財政部更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臺財融第八六六一六六九○號函針對臺中一信 的業務缺失指出:「缺失事項一、㈡對上次(八十四年十月九日)檢查承作多筆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案件,如俊國建設(股)公司等多戶均已列入催收款項或逾 期放款,本次檢查再發現有承作類似案件,如陳玉芬(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 字第一0五三號判決有罪在案,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審理中)等多戶 ,為免危及該社健全經營,損及社員及存款人權益,請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該社不得辦理以同一擔保品供數人借款之放款業務,該 等已承作之案件,到期應部分收回˙˙˙」因此,貸款業務承辦人發現有此情形 ,尤應對各借戶確實對保徵信,以確知各借戶確有貸款之用途及需要,並確保借 戶有足夠之資金及信用。F、關於農會信用部對會員放款禁止「借新還舊」乙節 ,業經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六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財二字第0九一二三一號函 示在案,該函雖是針對農會信用部所為之行政函釋,但其為共通之原則於信用合 作社等金融機構辦理放款業務時均一體適用則無不同。而依臺中一信八十一年二 月二十九日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放款業務分層負責授權施行辦法及作業要點,雖未 明示轉期案件的處理準則,但其仍屬核貸性質,應注意擔保品的價值變動及借款 戶之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等,俾能確保債權的履行則無二致,此觀該要點特別將 展期申請置放在第四條授權、鑑估覆核、核貸額度與範圍的條項中,及第六條規 定:「辦理放款業務應確實審核左列資料:㈠社籍資料:入社年、月、日股數。 ㈡現在借款額有否超過授權額度或償債能力。㈢用途(資金有正當投資,避投機 性、風險大之放款)。㈣存款實績(視有無將來性,自行酌定)。 ㈤利率核定是否正確。㈥保證人之償還能力及保證意願。」、第九條規定:「每 件放款申請或展期,由營業單位依本辦法授權核貸或准予展期後,在該申請書上 應註明依『職級分層負責核定貸放』或『依職級分層負責准予展期』報業務部審 查科登錄備查。」均強調核貸過程必須嚴謹,且應經各職級分層審查即可知。此 外,臺中一信更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各級人員授 信權責劃分辦法及作業要點增訂第七條規定:「營業單位對於未提供擔保品之授 信案件,先向授信部審查科查詢該戶是否已在其他營業單位申貸,有無不良紀錄 後送總社申請,於核准後貸放。」;第十三條規定:「授信案件屆期,借戶因故 未能清償要求辦理轉期者,其轉期之申請依一般授信程序辦理。」予以明文規定 藉以強化轉期的實質審查功能。是借新還舊案件(即轉期案件)本不應准許,若 予准許則應依一般貸款授信程序,重新對保、徵信、鑑價,以正確評估債務人之 信用現況,及評估抵押品現時之價值是否足供擔保,以確保債權之履行,尤其對 於繳息不正常之不良債信之債權,更不應予以借新還舊,借新還舊案件若審核不 實,除影響對於現有債務之信用評估外,並將因而延誤採取債權保全及債務催收 之措施。G、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各級人員授信權責 劃分辦法及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各級人員對於權責以內之授信案件應切實依照 規定辦理,不得藉故推諉或轉請上級核示;上級對次級人員授信權責以內之授信



案件,除依規定辦理事後覆審工作外,不得事前越級處理或干預。屬於上一級授 信權責之授信、核轉之各級人員,仍應切實負責審核。超逾總經理權責之授信案 件,送請授信審查會核定之。
三、庚○○戌○○丙○○宙○○午○○辰○○子○○E○○卯○○ 等人為臺中一信之高階主管,在臺中一信內任職將近二十年或達二十年以上,對 於上開作業準則均知之甚稔,辦理放款有關之業務時,自應依理事會之決議及有 關法規執行任務,並遵守主管機關函令解釋規定,忠誠詳實辦理貸放款業務,然 竟分別與借款人宇○○H○○有共同犯意聯絡,未依上開作業準則辦理放款業 務,分別有查核不實、土地鑑估不實、徵信不實、「分散借款、集中借款」等違 背其任務之行為,違法貸與宇○○H○○高額款項,因而有背信或偽造私文書 犯行;另辰○○卯○○E○○及同為臺中一信高階主管之戊○○在辦理H○ ○、未○○天○○之貸款案件時,亦基於犯罪之故意,分別將不實事項登載於 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而亦犯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及行使罪名。此外借款人H○○為能順利向臺中一信貸得款項,另明知未有實際 之買賣或贈與行為,而將其所有之土地虛偽移轉給其不知情之子女及自營之公司 ,因而觸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罪 名。茲就渠等犯罪情節依照「宇○○關聯戶」、「H○○關聯戶」、「未○○關 聯戶」、「天○○關聯戶」等借款案名稱分述如下: (一)宇○○關聯戶部分:
 1、緣宇○○係俊國公司之負責人,宇○○自七十八年間起,即以其所有臺中市 北區○○○段三二六之三二、三二九之三、三二九之八等地號(嗣後三地號 整合為同段三二六之三二地號)土地及其上七二三九、七二四0、七二四一 、七二四二、七二四三等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三七六、三七 六之一、之二、之三)設定抵押供作擔保,向臺中一信惠來分社申請擔保貸 款一億四千五百萬元,另信用貸款一億一千萬元,總計二億五千五百萬元。 至八十一年間宇○○為清償前述貸款,乃分別於八十一年十月五日以其親友 陳炎華宇○○之姊)、陳士民(宇○○之六兄)、薛淑慎(陳士民之妻) 、陳惠莉宇○○之長兄陳富雄之女)、陳蔡碧桂宇○○之三兄陳武助之 妻)、李明仁(俊國公司總務)、亥○○(宇○○之二兄黃○○之友)、F ○○(宇○○之二兄黃○○之友)、乙○○(宇○○之二兄黃○○之友), 及八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陳凌玲(陳武助之女)等共十名人頭戶為名義借款 人,仍提供同一土地及建號建物供作擔保,向臺中一信營業部辦理擔保貸款 二億五千五百萬元(陳炎華、陳士民、薛淑慎陳凌玲各貸二千九百萬元; 亥○○、F○○、乙○○各貸二千八百萬元;陳蔡碧桂貸二千六百萬元;陳 惠莉貸一千五百萬元;李明仁貸一千四百萬元)。 2、嗣該貸款案分別於八十二年十月五日、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屆期,屆期後非 但未清償本金,亦未繳交遲延利息,臺中一信惠來分社襄理兼放款課長宙○ ○、經理丙○○、總經理戌○○、理事主席庚○○等人明知上情,竟意圖為 宇○○不法利益及損害臺中一信全體社員之利益,與宇○○共同基於背信之 犯意聯絡,且利用職務上之權限及有關審查人員(例如放款審核委員)專業



能力不足、送審案件數量多且龐雜無法一一深入瞭解或過度信任之機會,故 意為擔保品條件、價值及借款人資力不實之評估、審查等違背其應本於忠誠 詳實辦理任務之行為,因而使臺中一信之內部控管機制無法充分發揮,影響 有權審查人員對於貸款與否及金額多寡之決定。其間,先由宙○○丙○○ 於八十三年四月六日,指示不知情之放款經辦盧美月,派遣不知情且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外務人員持借款申請書、借據等至臺中市○○路○段一三六號 俊國公司,宇○○明知未獲乙○○、F○○、亥○○等人(以下簡稱亥○○ 等三人)同意辦理轉期(借新還舊),竟個別基於偽造私文書之單一決意, 指示同一名不知情但已成年之會計人員,接續在上開俊國公司內擅自以亥○ ○、乙○○、F○○等名義,填寫借款申請書並簽立借據,復在借款申請書 申請人欄及借據之借款人欄上偽簽亥○○等人之署押,並盜用原來初貸時由 俊國公司所代刻之印章(偽造署押及偽造文書內容詳如附表一、二),且持 以行使交給該外務人員,分別申請貸款二千八百萬元,均足以生損害於乙○ ○、F○○、亥○○等及臺中一信審核借戶身分之正確性;另經陳炎華、陳 士民、薛淑慎陳惠莉陳蔡碧桂李明仁陳凌玲等人授權,先於同一時 地以陳炎華、陳士民、薛淑慎陳惠莉陳蔡碧桂李明仁等人名義填寫借 款申請書並簽立借據,嗣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再以陳凌玲名義,填寫借款 申請書並簽立借據,藉分散貸款之方式規避授信限額規定。 3、臺中一信外務人員因認各借戶與宇○○間均有授權,不知有冒用亥○○等三 人名義之情事,而將上開借款申請書、借據攜回臺中一信後交由經辦盧美月 辦理,宙○○丙○○即指示盧美月儘速辦理借新還舊,盧美月雖知係借新 還舊案件,因借款申請書上並無「借新還舊」欄位,且實際上未再貸出款項 ,即依原貸款之借款用途在「借款用途」欄填寫「建材款」,並因認外務人 員已完成對保手續,而在「對保手續完畢欄」核章,復在「借款人暨往債務 履行情形」欄記載守期(遵守繳息期間之意,事後宇○○有補繳此部分欠款 ),申請同日即核放貸款計二億五千五百萬元,撥款入各人頭借戶帳戶中, 全數轉帳用以借新還舊。
4、宙○○丙○○戌○○庚○○均明知此為轉期(借新還舊)案件,應按 一般授信程序重新辦理對保、徵信、鑑價【即應由承辦主管本人(通常為放 款襄理,如無襄理則為放款課長)或委由放款經辦人員蒐集借款人財產資力 資料、擔保品價值之有關資料,辦理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申請、債信調查( 例如向臺中市票據交換所查詢借款人之使用票據及退票情形)及製作不動產 抵押物鑑定表、個人資料表、高額放款審核申請書、放款審核名單等表格, 資料蒐集、填載、初審完備後,即由營業部門逐級依序為經副理(通常為單 位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放款審核委員、理事主席往上呈報複審,授 信超過擔保放款一千五百萬元(不含)以上,無擔保放款二00萬元(不含 )以上應送請放款審核委員會審核,而複審部分依其目的亦分為擔保品價格 審查(送審層級至理事主席)、借款審查(送審層級至理事主席或總經理, 但大額應送授信審查委員會審查)以及撥款審查(送審層級僅至單位經理) 三種】,仔細評估借戶信用現況及抵押品現時價值,並對債信堪虞之貸款案



採取即時且必要的保全措施;又宇○○係利用人頭「分散貸款、集中使用」 ,意在逃避前開授信限額的規範,因人頭借戶非貸款之實際使用人,對貸款 事項少有關注,雖為名義上之債務人,但多無履行債務之能力及意願,將會 影響債權之實現,而真正貸款使用人非名義上之債務人,不受契約責任的約 束,易生怠惰之心,亦不利債務之清償,同時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使金融行 庫資金,貸放予少數集團或關聯戶,風險過度集中,容易造成虧損,仍罔顧 上開作業準則,任由宇○○利用人頭以同一擔保品供數人分散貸款,且未重 新向各往來金融機構查詢其存借往來情形、餘額及有無不良紀錄,及確實徵 提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查核其償還能力與還款財源,即在該借款申請書核 章後轉呈,惟因借款申請書係以各借戶名義分別填寫,業務部審查科經辦林 穎慧、審查科長林玉麟、業務部經理丑○○等人不察,認未超過授信審議委 員會議決之最高限額即依一般程序核章,再轉陳僅是形式審查尚不知情之副 總經理甲○○核章,最後由總經理戌○○核章後轉送理事主席庚○○分別於 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五日(陳凌玲部分)裁決。 5、另宙○○丙○○並應依照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不動產估價標準,以當年 度公告地價加四成(或公告現值)並扣除土地增值稅作為估價金額,且明知 房地產的價格業於八十三年間開始滑落,價值已不如從前,然竟未覆估前述 抵押不動產價格是否變動,有無十足擔保,仍沿用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就該 不動產所作之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直接以人頭戶預貸金額二億五千五百萬 元,反推計算土地每坪市價為七十萬元,宙○○再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製 作前述不動產抵押物彙總表,載明最近周邊成交價七十萬元(然宙○○早在 七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即曾就同一筆土地因借戶不同所製作之二份不動產抵押 物鑑定表上,分別記載周邊成交價為七十萬元、四十萬元),每坪貸放金額 為三十萬二千元,不但未查詢最新公告地價,且與八十一年度公告地價每坪 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三元相距甚遠,與前開不動產估價標準不合,並有高估之 情況,而將該表逐級陳報。該社副總經理子○○因知該抵押物如以土地及建 物一起核估應無實際鑑估之價格,承辦人員宙○○丙○○有明顯高估情事 ,乃於該不動產抵押物彙總表上附帶批示「應注意借款人往來信用及繳息情 形再核放,擔保物時價每坪約六十五萬元,扣除建物每坪貸五十四萬元,仍 屬偏高」以提醒有關承辦人員及其上級主管,惟總經理戌○○、理事主席庚 ○○仍不顧此情,不但對此批示內容未加處理即逕予核章裁決,且在八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日臺中一信八十三年度總授信展期審議委員會議,與未經辦本 件借新還舊貸款案、僅是形式審查而不知情之地○○G○○王興隆等放 款審核委員依宙○○丙○○等人之鑑估價格決議展期。 6、迄至八十四年三月六日,上開轉期(借新還舊)案即未再繳息,其間雖經臺 中一信補行決議展期案,但屆至後始終未清償,臺中一信人員明知依「信用 合作社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需六個月內將逾期帳戶提 列為催收戶,竟疏忽未將逾期放款轉入催收戶,遲至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始將該貸款案轉列催收,並依法聲請拍賣前述抵押之不動產,至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日,臺中一信於八十七年度第十一次社務會議決議授權理事主席地



○○、總經理子○○選擇較優方案參與投標,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程序查 封並囑託鑑定(土地部分經臺中市政府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鑑定為九千 三百八十三萬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地上物部分經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辦事 處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鑑定為八千零五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四元,合計 一億七千四百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八元),且預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進行抵押物第一次拍賣,惟總 經理子○○為順利處理宇○○借款案之逾放問題,誤判情勢,認為當時房地 產已下跌,若任由他人低價得標,臺中一信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故指示 行員張央昇代理臺中一信參與第一次拍賣的投標,最後在僅有一人投標之情 形下順利以三億元(高出底價七千九百八十萬元)得標,期待標得之後系爭 房地產能升值,足額回收所有債權,然事與願違(此部分公訴人認地○○子○○亦有背信的犯罪故意而起訴,然本院經審理後認不構成犯罪,容後說 明)。截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法院製作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止 ,受償不足額達八千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九百七十二元(陳炎華、陳士民、薛 淑慎、陳凌玲各為九百七十萬六千四百六十七元;亥○○、F○○、乙○○ 各為九百三十七萬一千七百六十二元;陳蔡碧桂貸八百七十萬二千三百五十 元;陳惠莉貸五百零二萬零五百八十七元;李明仁貸四百六十八萬五千八百 八十一元),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臺中一信為合作金庫銀行北臺中分行所合 併之後,重建基金就此補償之金額亦多達八千三百四十六萬一千一百元(陳 炎華、陳士民、薛淑慎陳凌玲各為九百四十九萬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亥○ ○、F○○、乙○○各為九百一十六萬四千三百五十六元;陳蔡碧桂貸八百 五十萬九千七百五十九元;陳惠莉貸四百九十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李明仁 貸四百五十八萬二千一百七十八元),嚴重損害臺中一信全體社員之利益。 (二)H○○關聯戶部分:
1、初貸部分:
(1)H○○是傑聯公司(後更名為新聿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謝培 傑與其妻李雪惠曾以所有位於臺中市○區○○○段地號一七四之二等十一 筆土地提供予李勝谷等十七名合夥人共同於臺中一信營業部貸款四億五千 萬元,甫經合作金庫銀行於八十三年十月八日之金融業務檢查列明以同一 擔保品由多數人借款,不合金融放款業務規定(H○○、李雪惠尚因此更 於八十四年八月三日簽立切結書,保證借據到期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按期清償,不再延期等語)。另於七十八年間,H○○以其妻李雪惠所 有位於臺中市○區○○○段二五四之二十、二十四等二地號土地為抵押, 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抵押設定三億五千四 百萬元,貸款二億六千五百萬元,迄八十三年十一月間,H○○為清償前 述貸款,乃欲以同一筆土地(上開後壟子段土地)供擔保,再以多名人頭 借戶名義轉向前臺中一信營業部辦理貸款,以償還國泰人壽公司舊欠。 (2)臺中一信受理H○○之貸款申請後,該案經辦之人員放款襄理辰○○、營 業部經理尤慶全(已死亡)、副總經理午○○等人,竟與H○○基於意圖 為H○○不法利益及損害臺中一信全體社員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其中謝



培傑更基於概括犯意,明知辦理放款業務,應由承辦主管本人(通常為放 款襄理,如無襄理則為放款課長)或委由放款經辦人員蒐集借款人財產資 力資料、擔保品價值之有關資料,辦理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申請、債信調 查(例如向臺中市票據交換所查詢借款人之使用票據及退票情形)及製作 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個人資料表、高額放款審核申請書、放款審核名單 等表格,資料蒐集、填載、初審完備後,即由營業部門逐級依序為經副理 (通常為單位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放款審核委員、理事主席往上 呈報複審,授信超過擔保放款一千五百萬元(不含)以上,無擔保放款二 00萬元(不含)以上應送請放款審核委員會審核,而複審部分依其目的 亦分為擔保品價格審查(送審層級至理事主席)、借款審查(送審層級至 理事主席或總經理,但大額應送授信審查委員會審查)以及撥款審查(送 審層級僅至單位經理)三種,有其既定程序及逐級層報流程,竟利用職務 上之權限及上級審查人員(包括放款審核委員)專業能力不足、送審案件 數量多且龐雜無法一一深入瞭解或過度信任之機會,故意為擔保品條件、 價值及借款人資力不實之評估、審查等違背其應本於忠誠詳實辦理任務之 行為,因而使臺中一信之內部控管機制無法充分發揮,影響有權審查人員 對於貸款與否及金額多寡之決定。
(3)辰○○雖依規定徵提上開後壟子段土地於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且與營業部經理尤慶全及督導該案之副總經理午○○至現場 履勘,就擔保品價值為鑑估,並製作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然辰○○、尤 慶全、午○○皆有多年辦理放款業務之經驗,深具土地價格評估之專業學 識,辰○○與尤慶全同為該土地之鑑定員,午○○為鑑估覆核人員,既經 到場履勘並充分討論其市場價值,均有權決定預定貸放之金額,且知悉鑑 估不動產抵押物之價格,應依照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不動產估價標準, 以當年度公告地價加四成(或公告現值)並扣除土地增值稅作為估價金額 ,惟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前開二筆土地八十三年公告現值僅分別為每平方 公尺三萬四千二百三十五元、五萬三千元(約合每坪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 三元、十七萬五千二百零二元),前開二筆土地於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之買賣契約書所載土地成交價每坪僅為一百十八萬(實際交易價格不詳) ,且房地產價格自八十三年間起已呈現下滑趨勢,詎非但未依上開估價標 準辦理估算該抵押土地之價值及放款值,且逆勢估算,先由辰○○於八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臺中一信內製作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時,將「單位 時價每坪一百二十七萬元」、「最近每坪周邊成交價一百二十七萬元」等 內容登載在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而與八十三年度公告地價每坪十一萬三 千一百七十三元、十七萬五千二百零二元相距甚遠,並據此預定貸放金額 為三億八千元金額,經反推估算放款率高達八○.一%,亦超過規定之放 款率,而有違反上開不動產估價標準及明顯高估之情事,隨後並持以行使 將該表逐級陳報,足以生損害於臺中一信核放貸款之正確性。尤慶全、柯 孟忠俱知有高估及超過規定放款率等事實,亦分別於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 上核章(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由辰○○所製作,並與尤慶全在鑑定員欄蓋



章,午○○則在鑑估覆核人員欄蓋章),並轉呈上級核准。 (4)在製作前揭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之同時,辰○○明知上開不動產抵押物於 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之買賣契約書所載土地成交價每坪僅為一百十八萬 元,乃為說明H○○之貸款可行性,竟與亦明知此情而有調查職責之單位 經理尤慶全,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共同犯 意聯絡,先由辰○○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臺中一信內製作其個人 因業務需要所單獨作成之報告書時,將「目前市價每坪約一百二十七萬元 (七十七年十一月成交價)」等不實事項登載在上開報告書內,不但與八 十三年度公告地價每坪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三元、十七萬五千二百零二元 相距甚遠,也與上開買賣契約書所載土地成交價格明顯不符,隨後即交由 尤慶全核章確認,並逐級呈送副總經理午○○、總經理戌○○、理事主席 庚○○等人核閱以行使之,因而足生損害於臺中一信核放貸款之正確性。 (5)嗣H○○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其本人及妻李雪惠、父謝樹成(業於八 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死亡)、母謝紅綢、友人林光輝等人名義,填具借款申 請書向臺中一信申請貸款,借期三年,惟在借款用途欄勾選「購買不動產 」或「企業投資」等與事實不符之事項(實際用途係償還國泰人壽公司欠 款);且申請人每人預定貸放金額為七千六百萬元,總計三億八千萬元, 惟該筆貸款卻為清償國泰人壽公司之前借二億六千五百萬元,顯係規避同 一自然人之授信限額規定,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同一筆土地供多 人擔保、同一關係人貸款金額超過一億六千萬元限額(李雪惠、謝紅綢、 謝樹成分別為H○○之妻、母、父,四人為同一關係人,共借貸三億零四 百萬元)等情形;另辰○○雖亦按規定徵提借款申請人H○○、李雪惠、 謝紅綢、謝樹成、林光輝等人之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但其 中謝紅綢、謝樹成當年薪資所得均僅有六十萬元,分別貸以七千六百萬元 顯然超過其償債能力,風險過大,均不合上開作業準則。然辰○○、尤慶 全均有所知仍將以上徵信調查不實之貸款案逐級陳報,因各借戶之借款申 請書係個別填寫,審查科經辦林穎慧、審查科長林玉麟、業務部經理林永 達不知上情,按其職權依一般程序以授信審議委員會議決各借戶之貸款限 額審查並無超過後,予以核章,復逐級轉呈。
(6)臺中一信總經理戌○○(此部分起訴事實公訴人誤載為子○○)、理事主 席庚○○均為臺中一信之高層主管,負責金融檢查缺失或相關規定宣導, 明知前開H○○提供其妻李雪惠所有之臺中市○區○○○段土地向臺中一 信貸款四億五千萬元,業經合作金庫銀行於八十三年十月八日之金融業務 檢查列明以同一擔保品由多數人借款,不合金融放款業務規定,且從借款 人之信用調查資料(例如向臺中市票據交換所查詢借款人之使用票據及退 票情形)、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個人資料表、高額放款審核申請書、放 款審核名單等表格文件知悉H○○關聯戶貸款案有上開「分散借款、集中 使用」、同一筆土地供多人擔保、同一關係人貸款金額超過一億六千萬元 限額及薪資所得有限難以清償等情事,有違相關法令規章及主管機關函示 內容,若予貸放風險過大,竟與辰○○、尤慶全、午○○等人,共同基於



前開背信罪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後二日左右及八 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不動產抵押物鑑定表、借款申請書之裁決欄蓋章 ,違背其任務裁決准予貸放擔保貸款三億八千萬元(設定抵押四億五千六 百萬元)。且辰○○、尤慶全等並將前開鑑定表及報告書等呈由授信審議 委員會,該會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召開放審會議,由庚○○擔任會 議主席,庚○○亦未針對上開違反相關法令規章及主管機關函示等情提出 說明,任由不知情之放款審核委員議決通過。
(7)上開貸款核准後即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將款項撥入各人頭帳戶中,統 由H○○集中使用,其中二億六千六百三十五萬五千元轉匯至國泰人壽公 司清償H○○先前之貸款二億六千五百萬元,另七百萬元匯入李雪惠之嫂 李王鳳珍帳戶內,餘款九千二百五十萬元則轉入H○○設於臺中一信支存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匯其中六千六百萬元 至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傑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資金流向與所載借 款用途顯然不同,本貸款案自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繳息即不正常, 損害臺中一信全體社員之利益。
2、轉期(借新還舊)部分:
(1)本件貸款案核貸後,H○○為免擔保品登記在李雪惠名下,影響債信評估 ,即多次以假買賣方式辦理移轉登記(容後說明)。又H○○、李雪惠因 另件李勝谷等人貸款案曾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立切結書,財政部並 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以臺財融字第八六六一六九○號函明列不得辦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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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