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6號
PHDV,93,訴,6,20041208,2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被   告 甲○○
        洪澋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戊○○
        辛○○
        丙○○
        乙○○
  兼 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澋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洪澋溏之姓名,經比對卷內土地登記 謄本及所查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1/1頁


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