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被 告 甲○○
洪澋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丁○○
戊○○
辛○○
丙○○
乙○○
兼 右四人
訴訟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澋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洪澋溏之姓名,經比對卷內土地登記 謄本及所查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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