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香港商雲騰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華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函一件為證。經調取相關返還擔保金、執 行卷宗核對結果,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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