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48號
PHDV,93,聲,48,200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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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香港商雲騰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華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函一件為證。經調取相關返還擔保金、執 行卷宗核對結果,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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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雲騰船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