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鑫紅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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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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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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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榕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商業銀行平鎮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 │貳仟陸佰貳拾伍元│AA三四三0一三│
│ │ │行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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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智經編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壹仟叁佰肆拾玖元│AQ0五三四二六│
│ │限公司吳喜昌 │潭分行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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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麗嘉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貳仟捌佰伍拾陸元│UC七八七二00│
│ │黃舜娥 │行 │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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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豪維興業有限公司龔│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貳仟陸佰貳拾伍元│NC六九七0七八│
│ │正純 │行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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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順發針織企業社 │新竹商業銀行中山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玖仟肆佰伍拾元 │AA三三八四五八│
│ │ │行 │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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