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399號
TYDV,93,除,1399,200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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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九號
  聲 請 人 全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獻瑞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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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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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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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柒拾陸萬伍仟元 │IC四四九三一九│ │
│ │司 鍾明甫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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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發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