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富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二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劉雪惠
法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勁茂科技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貳拾陸萬零玖佰叁│AA0一一七一八│ │
│ │呂惠美 │行 │ │拾捌元 │八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