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332號
TYDV,93,除,1332,200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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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二號
  聲 請 人 徐春景即日渼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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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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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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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企生活股份有限公│聯邦商銀桃鶯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萬零叁佰捌拾柒│UI六九二五八三│ │
│ │司 │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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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