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 請 人 權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劉雪惠
法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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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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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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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恆馳國際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玖萬肆仟伍佰元 │AN一一三七四四│ │
│ │司曾素華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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