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治光
被 告 甲○○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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