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景隆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景隆
實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玖佰伍拾
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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