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4,562元,應繳裁判
費為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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