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88號
TYDV,93,訴,1688,200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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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88號
原   告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4,562元,應繳裁判
費為新台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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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