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1524號
TYDV,93,聲,1524,2004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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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乙○○
        丙○○
        甲○○
        丁○○
  相 對 人 大佳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爝
  相 對 人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騰雲
  相 對 人 建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相 對 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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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佳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鴻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旺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