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93年度,14號
TYDV,93,勞聲,14,2004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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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金兆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局達成調解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金共新台幣三十萬元,且自九 十三年九月起分十二期,每月二萬五千元,於每月二十前給付,如有一期遲延, 其餘未到期者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支付第一期之補償金後即未再支付,迭 經催討仍未置理,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請求支付其餘十一期共二十七萬五千元之 補償金,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核右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 各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文文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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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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