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96號
TYDM,93,訴,296,2004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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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具保人劉祖安」、主文欄所載「劉祖安」應分別更正為「具保人甲○○」、「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具保人劉祖安部分,顯係誤寫 ,應更正為具保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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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