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3年度,351號
TYDM,93,簡上,351,200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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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五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十一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二
八號九十三年九月六日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三0二號、第一三四五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七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伍年。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Levi‵s」、「Nike」 、「puma」、「DIESEL」、「NB」、「adi das」及「lecoqsportif」、「DCSHO ECOUSA」、「TOMMYHILFIGER」及附表 二編號七所示之「ECKORED」等商標圖樣,分別係經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利惠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國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 司、義大利商迪索公司、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德國商亞得 脫士‧沙洛蒙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體善鍛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商迪西鞋具公司、美國商唐美‧希斐格許可公司及美國 商雅其拉公司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 權,且均在商標權期間,均指定使用在襪子類商品(起訴書 誤載「DCSHOECOUSA」、「TOMMYHILF IGER」商標未指定使用於襪子類商品)。惟甲○○竟未 經上開公司之同意,與黃飛元及不詳姓名年籍自稱「張先生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 十一年間透過黃飛元(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向「張先生」購 買襪子半成品及各類商標圖樣標籤後,在甲○○所有位於桃 園縣大溪鎮○○路五百三十二號之工廠內,連續於同一商品 之襪子上,使用相同於前開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甲○○再 以每打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三百三十元不等之價格,販 售予范景松吳月紅(二人均經原審判決共同連續明知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 賣,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參年確定)行銷販售。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十四時,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 ,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仿冒襪子及標籤。另范景松吳月紅二 人為夫妻,亦明知甲○○所販售之襪子,係未經上開公司同



意使用之仿冒商品,竟自九十一年六月間起,亦共同基於意 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每打三百元之價格向甲○○購入 後,陳列於渠二人經營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一一○巷四 六號、四八號及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巷三弄六號處所 ,並以每雙不詳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客戶。嗣於九十一年 八月六日十五時,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查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襪子。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暨告訴人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 諱,核與同案被告吳月紅范景松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商 標權授權使用人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藍基 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楊逸光張有捷律師、星裕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星裕公司)、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灣阿迪達斯公司)、利惠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劉貹岩律師 、徐嶸文律師等人指訴在卷,且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 ,係利惠公司等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於商 標權期間內指定使用於襪子等商品之商標權,有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影本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文字查 詢資料表等在卷可按,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仿冒商標之襪子、仿冒標籤及現場查獲照片多幀可資佐證 。而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襪子經鑑定後均屬仿品等情,亦 有仿冒品鑑定報告等附卷可參,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 ○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 ,依商標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 行」,修正後之商標法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修 正前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修正為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二條;修正前第六十二條之意圖欺騙他人之要件, 修正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之同意;惟該二條文修 正前、後之法定刑並無不同,就本件被告之上開犯行,比較 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八 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 八十二條之規定,尚非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 十二條之規定處罰。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 一條第一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罪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又檢察官 認「DCSHOECOUSA」、「TOMMYHILFI GER」商標未指定使用於襪子類商品,然依據本院卷附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文字查詢資料表二紙,足證上開 商標確實有指定在襪子類商品,另扣案之附表二編號七所示 之仿冒商標襪子,亦係被告甲○○所仿冒並販售予被告吳月 紅、范景松,檢察官雖均漏未起訴,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之部 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甲○○與黃飛元、不詳姓名 年籍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以一個未 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 ,進而販賣之行為,分別侵害告訴人必爾斯藍基公司等數家 公司之數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侵害數法益,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分別論以商 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及同法第八十二條各一罪。被告甲○ ○先後多次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及販賣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仿冒商品之行為 ,其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及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 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並均依法加重其 刑,又被告甲○○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產品使用相同之 註冊商標之行為,係為對外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以牟利,所犯 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處斷 。原審認被告本件違反商標法犯行事證明確,引用修正後商 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 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均明知附表一、附表二 、編號七所示之商標均為國際知名品牌商標,然竟為圖得小 利,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並為販賣之 行為多次,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菲,對於商標專用 權人之商譽、營業利益、市場交易秩序所生之危害,及其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知所悔悟,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另就 被告所處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 之日數比例折算。且說明分別在被告甲○○、同案被告吳月 紅、范景松處所查獲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襪子、仿 冒商標之標籤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 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大榮貨運托運單一本、估價 單四張雖分別為被告甲○○所有,然均非被告甲○○犯本案 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 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以原審判決後已與告 訴人和解為由,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 ,觸犯刑章,且已與本案利惠公司、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 公司、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體善鍛股份有限公司 等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此有刑事陳報狀一份附卷可佐, 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啟 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 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永定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查獲地點:桃園縣大溪鎮○○路五三二號)┌──┬────────────────┬──┬───────┬────┐
│編號│品              名│單位│數    量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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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adidas仿商標紙   │箱 │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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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Levi‵s仿商標紙 │箱 │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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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NB仿商標紙     │箱 │壹 │ │
├──┼────────────────┼──┼───────┼────┤
│ 四 │puma襪子   │打 │伍佰玖拾 │ │
├──┼────────────────┼──┼───────┼────┤
│ 五 │adidas襪子   │打 │貳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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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Levi‵s襪子  │打 │肆佰玖拾伍 │ │
├──┼────────────────┼──┼───────┼────┤
│ 七 │le coq sportif襪子 │打 │參佰肆拾陸 │ │
├──┼────────────────┼──┼───────┼────┤
│ 八 │DCSHOECOUSA襪子   │打 │肆佰參拾肆 │起訴書誤│
│ │ │ │ │載為DG│
├──┼────────────────┼──┼───────┼────┤
│ 九 │DIESEL襪子 │打 │參佰玖拾捌 │ │
├──┼────────────────┼──┼───────┼────┤
│ 十 │TOMMY HILFIGER襪子│打 │玖佰捌拾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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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NB襪子         │打 │壹佰肆拾捌 │ │
├──┼────────────────┼──┼───────┼────┤
│十二│Nike襪子   │打 │伍仟柒佰柒拾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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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仿商標紙玖箱,襪子玖仟參佰柒拾伍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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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查獲地點:臺北縣板橋市○○街一一0巷四十六號、四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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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單位│ 數    量│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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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NB襪子 │打 │ 肆拾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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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Levi‵s襪子  │打 │ 壹佰捌拾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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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DCSHOECOUSA襪子 │打 │ 壹佰零伍 │起訴書誤│
│ │ │ │ │載為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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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puma襪子   │打 │ 參拾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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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adidas襪子   │打 │ 貳拾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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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Nike襪子       │打 │ 柒佰柒拾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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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ECKORED襪子 │打 │ 參拾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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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TOMMY HILFIGER襪子│打 │ 陸拾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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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壹仟貳佰柒拾伍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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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查獲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二巷三弄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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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單位│ 數   量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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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Nike耐吉黑短襪   │打 │ 肆拾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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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Nike耐吉白長襪(紅藍) │打 │ 參拾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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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TOMMY HILFIGER長短│打 │ 參佰柒拾 │ │
│ │襪 │ │ │ │
├──┴────────────────┴──┴───────┴────┤
│合計肆佰伍拾參打(起訴書將附表二、三之數量誤載為合計壹仟柒佰貳拾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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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