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068號
KSEV,106,雄簡,1068,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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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游郡如
被   告 吳伊蘭即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10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 本金新臺幣(下同)15萬7,553 元、利息1 萬2,397 元未清 償;又中華商銀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申請書、約定條款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前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 異議狀中僅述及該項債務尚有爭議等語,並未具體指出爭議 之事由,其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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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