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534號
TYDM,93,簡,534,200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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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 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五號判決就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 另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判處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緩刑三年確定;於八十 八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五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同年另因傷害案件,經 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五 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開緩刑經撤銷,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入監執行 ,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十時許,駕駛車牌號碼九九七五| FR號自用小貨車,無故侵入桃園縣觀音鄉○○路二八八號由乙○○所開設之瀧 成工程有限公司廠房外而於廠區圍牆內之空地停車場(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 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放置於該停車場上作為鐵門或鐵捲門材料之白鐵約四、五 十公斤,得手並搬運至前開小貨車上,旋為當時向乙○○承租部分廠房使用之曾 尚緯發覺加以制止,丙○○乃將前開白鐵搬下車,並於曾尚緯打電話報警時趁隙 逃逸,其後為警循線查獲;復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十時許,駕駛前開自用小貨車 行經桃園縣龍潭鄉○○村○○路三十三號旁空地,因見該處置放甲○○所有之不 鏽鋼廢鐵一批(價值約新臺幣四千元)而無人看守,乃趁機竊取前開廢鐵一批, 得手後搬至該貨車並駛離該處,旋為甲○○之鄰居周光冬發覺乃騎乘機車自後追 趕,並於桃園縣龍潭鄉○○路將丙○○攔下,丙○○乃將竊得之前開廢鐵載回原 地卸下,嗣經警循線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 中、證人甲○○、曾尚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二幀、和 解書乙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 緊接,手法相近,又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 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曾於八十七年間因違反勞工安 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八五號判決就業務過失致死部 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另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判處罰金新臺 幣三萬元,緩刑三年確定;於八十八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八十八



年度壢簡字第五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同年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七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開緩刑經 撤銷,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入監執行,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各一份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 所竊之物價值非高且均已歸還被害人,所生危害較輕,及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吉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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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