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朱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
係不存在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嗣原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具狀追加「被
告蔡明宏應給付原告994,337 元,及自從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並因而擴張為1,994,3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
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900元,尚應補繳9,9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