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3年度,2120號
TYDM,93,桃交簡,2120,200412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一二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二十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
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甲○○係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晚間六時許起 飲酒至同日晚間十一時許止,嗣於翌日凌晨零時五十五分許為警查獲。按人體呼 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0‧二五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 AC)百分之0‧0五,而①BAC達百分之0‧0三至百分之0‧0五時,對 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 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 ,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五至百 分之0‧0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 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 ,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八至百分之0‧一五時,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 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 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一五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 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 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經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運安字第九0000五八五四號函暨所附該 所七十九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 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時所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九四毫克 ,依上開說明,相當於BAC百分之0.一八八,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力 之影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 駛不穩定。再參以被告為警查獲後,警員對之所做之觀察結果,亦認被告對員警 指揮有反應遲緩、駕駛有車身搖擺不定、於訊問過程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 話及大笑等情形,此有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生理 作用,已無法如未飲酒般正常判斷及辨識車前狀況以及操控汽車,仍貿然駕車, 足認被告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至臻明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黃 泰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