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3年度,1965號
TYDM,93,桃交簡,1965,200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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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九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二十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三
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凌晨一、二時許,在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夜 市與友人一起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飲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即車牌號碼X二─0三0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六分 許,行經省道台四線中正機場口附近路段,經警攔檢進而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八一毫克而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 局報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甲○○於警訊中坦承於前揭時、地,其飲酒後駕車,經警攔檢進而對之實施 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八一毫克而查獲等情,並有酒精呼 氣檢測檢試單一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八一毫克情形可佐。依 警員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被告駕車有行徑偏離常軌,手腳部顫抖,多 話情形。其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結果,有二項不合格,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 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一紙可按。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九十年九 月二十四日運安字第九0000五八五四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 0.二五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五,且依該函 所附該所七十九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 指出:①BAC達百分之0.0三至百分之0.0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 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 ,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五至百分之0.0八時,對 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 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③BAC到達百分之0.0八至百分之0.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 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 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0.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 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 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 態。⑤超過百分之0.五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 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測得 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八一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 百分之0.一六二,依上開說明,其視線、判斷、理解能力等均受到相當程度之



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呈不穩定狀態。參酌被告駕車有行徑偏離常軌,手腳部顫 抖,多話,其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結果,有二項不合格等情形。益見被告當時 確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而仍駕車。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 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駕駛 車輛肇事行駛於道路被查獲,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八一毫克 之犯罪情節,惟念其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謝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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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