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文信即大吉利搬家貨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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