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60號
SLDV,106,司促,7560,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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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文信即大吉利搬家貨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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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