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輛維修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873號
KSEV,106,雄小,873,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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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許憲彰
被   告 張慶守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873 號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5 年8
月25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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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