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3年度,455號
TYDM,93,交聲,455,200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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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四五五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男 三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監理所桃園
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桃監裁三字第裁五二—Z00000
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六六二—G J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凌晨零時三十四分許,裝載貨物行 經國道三號樹林南磅處,經丈量過磅得知該車裝載貨物後總重量為三十八‧七公 噸,依該車裝載貨物之核定重量三十五公噸,已超重三‧七公噸,為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當場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裁處異議人罰鍰一萬四千 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於就十三年七月九日零時許駕駛所屬車牌號碼六六 二─GJ曳引車載運堆肥廚餘,於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過磅總載重為三一五九 二公斤加車頭六八八0公斤,總重為三八四七0公斤後,伊認為沒有超載違規, 才敢駕駛該車行駛高速公路,但行經國道三號公路樹林南磅過磅總重為三八七0 0公斤超載三七00公斤,詎警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違規單, 但伊查與原來過磅有誤差二00公斤,途中伊車子沒有加油、加水及再增加載運 貨物,且伊車從台北是木柵出發至國道三號公路樹林南磅過磅約有十五公里之長 ,理應載重數量應減少而不可能增加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從而依法得聲明異議者,以受處分人為限,若非遭受裁決處罰之受處分人,縱 與裁決結果有事實上利害關係,亦不得以自己名義聲明異議,否則即屬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查本件受裁決處罰之受處分人既為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異 議人甲○○,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桃 監裁三字第裁五二—Z00000000號裁決書一紙在卷可稽,則甲○○之聲 明異議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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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