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35號
SCDV,93,訴,735,200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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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被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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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