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23號
SCDV,93,訴,723,2004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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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   告 丙○○
             U.
        戊○○
        甲○○
        乙○○
        庚○○
        (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志陽律師 )
  被   告 丁○○
        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補正吳林瑞雲之繼承系統表,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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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