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747號
SCDV,93,補,747,200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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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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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