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三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陳賜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