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守一
相 對 人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六一三號判決 後,相對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又依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本件無程 序費用之支出,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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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九千三百六十元 │含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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