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莒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曾碧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及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4,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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