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93年度,362號
SCDV,93,竹小,362,200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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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壬○○
  原   告  子○○
  原   告  癸○○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丑○○○
  原   告  丙○○
  原   告  辛○○
  兼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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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