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七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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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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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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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素青 │泰山鄉農會 │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伍萬捌仟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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