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428號
PCDV,93,重訴,428,200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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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林朝宗
  被   告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七千五百十七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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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