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林朝宗
被 告 晢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七千五百十七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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