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406號
PCDV,93,聲,2406,200412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0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聖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東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鑫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三八 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 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 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行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1/1頁


參考資料
聖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