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徐良一
被 告 張文喜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11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上午10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雅惠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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