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3年度,90號
PCDV,93,簡上,90,200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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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0號
  上 訴 人 林泰生
        台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戊○○
        丑○○
        丙○○
        丁○○
        壬○○
        甲○○○
        己○○
        庚○○
        子○○
        癸○○
  兼右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右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三
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更字第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原審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裁 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事件,復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 七日以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一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玫君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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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