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即禁治產人 楊郭嬌姿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楊郭嬌姿因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多年 ,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均需仰賴聲請人及獨子楊慶豊、媳婦陳秋蓉照料,前經鈞 院以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因禁治產人楊郭嬌姿 每月皆須定期前往長庚醫院接受門診治療,基於經濟因素,必須出賣位於台北縣 三重市○○○路八五巷十七號二樓之房屋。惟因禁治產人之同輩親屬人數不足五 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爰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子楊慶豊、女賴楊碧蓮 二人為楊郭嬌姿親屬會議會員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六六號民事 裁定影本、親屬會議紀錄各一件、
二、按禁治產人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 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配偶,前曾向本院聲請宣 告楊郭嬌姿為禁治產人,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禁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宣告楊郭嬌 姿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實 。現基於需要欲處分禁治產人楊郭嬌姿名下之房屋,須經親屬會議許可,而禁治 產人楊郭嬌姿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不足五人,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因此 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子楊慶豊、女賴楊碧蓮二人為楊郭嬌姿之親屬會議 會員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於卷,且楊慶豊、賴楊碧蓮二人亦到庭同意 擔任楊郭嬌姿之親屬會議會員(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非訟事件筆錄) 。因此,聲請人聲請指定楊慶豊、賴楊碧蓮二人為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親屬會議 會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楊郭嬌姿之親屬 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附表:
姓 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楊慶豊 五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男 Z000000000 桃園縣大園鄉南港村三鄰 許厝港九十之四七號賴楊碧蓮 四十七年一月五日 女 Z000000000 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一 九號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