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保險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偉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泉
訴訟代理人 陳明治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十三號十一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表一紙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