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
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壹
(一)原告與被告之婚姻生活因個性不合時有爭執,被告之猜疑心強烈,而且對原告 飛黃騰達之冀求落空後,兩人關係惡化,被告對原告更怨恨在心,經常要求離 婚,在寫給友人陳恒嘉(綽號阿嘉)信(該信被原告留下未寄出),表示:﹁ 彼此不能忍耐,那就提早分手,我不能等他飛黃騰達,我想離婚倒不失明智之 舉,就煩你倆夫婦做兩位證人﹂ (證一)。
(二)雙方婚姻早已變質,被告經常與原告爭執吵架。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 元月十四日致黃國恭 (原告大哥長子) 信更明示:﹁本人 (指被告) 深感痛心 ,痛悔嫁錯人,入錯黃家門,本人決心訴請與乙○○之離婚,俾便劃清與黃家 之關係,同時提供他另覓良嫂之機﹂ (證二) 。被告之言行已對原告精神造成 極大的傷害。
(三)當雙方有所爭執時,被告經常既關上臥房房間,而且上鎖,不讓原告進入及睡 覺。原告係體育系畢業,習射箭,當晚上在射箭場運動較晚歸 (約十一點) 或 者在附近的地理師邱芳榮處泡茶談天較晚歸時,被告經常將進入屋內門鎖上, 並且禁止子女開門。
(四)當被告對原告大吵大鬧,原告無法招架時,原告就趕緊離開住處,到附近的地 理師邱芳榮的擇日館避難,被告竟留紅筆大字條載明:﹁你要的不過是死亡而 已,邱大居士告知你日期了嗎?﹂ (原證三)。為了自身安全及安心睡眠,原 告乃搬到四樓頂加蓋的房子居住,而有分居的生活。(五)除此之外,原告睡眠時,被告常三更半夜無故將原告叫醒、推醒,如不置理, 則踢醒;甚至取走棉被,不讓原告睡覺或安眠。(六)被告還將一尺餘長的西瓜刀,預先藏在原告枕頭下,僥倖為原告發覺在先,得 免於命喪刀下,被告卻說:﹁西瓜刀有作用嗎?你怕什麼?我命一條,得遂你 願罷了,何必收呢?﹂ (證四)意圖同歸於盡,讓原告時時生活在恐懼中。(七)原告取走西瓜刀後,還是心存憂慮,相隔不久後原告搜尋臥房,竟發現被告又 放置很鋒利的對折刀、短刀、匕首等五、六把。
(八)被告亦打電話給邱芳榮,要他當離婚證人,否則要放火燒雙方住處。(九)八十八年間,原告大學同班同學紀美佐自美返台辦理喪事,返美前,原告與紀 美佐及陳恒嘉敘餐,被告竟謂:﹁反正紀美佐已死了丈夫,你可以做二手丈夫 了,你若喜歡,我成全你,馬上辦離婚,恭喜你跟她,你滿意嗎?﹂ (見證四 )如此的羞辱,讓原告身心受創更深,婚姻更形破裂。(十)被告亦謂:﹁婚姻至此,已無啥意見,你領你的薪水過你的活,養姓黃的小孩 ,我會搬回台北,情斷就會無淚,也會無怨,你認為你對我很寬容,我還不滿 意,我又歇斯的裡,隔一陣就要發作,現在開始,你再也不用承受這些,你可 以另外找一個你喜歡的人﹂ (證五),加上長期的分居狀態持續中,婚姻已無 可繼續維持。
(十一)綜上陳述,原告已無法忍受被告精神上的折磨與不堪,具備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要件,如條件未備,亦符同法第二項 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規定等情。對於原告所主張離婚之事由,只要其中 之一有理由,即請求鈞院加以判決准予離婚。
貳、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甲:
(一)關於被告不能等他 (指原告)飛黃騰達,就已心累了,那就提早分手等,確屬 實情。
㈠查被告與原告結婚後,一直埋怨原告是個窮教員,收入微薄,她期待飛黃騰達 ,享受榮華富貴。原告亦曾應其要求,辭去教職,從商賺錢,可惜所學非商, 最後只得重操體育教職,被告耿耿於懷,怨恨難平,自在預料之中。 ㈡被告謂原證一號信紙為六十三年印製,是三十年前所寫云,雖然信紙印製日期 不足以證明被告實際書寫之年月,但其信函中所追求之飛黃騰達夢想,已然三 十年未能達成,其怨恨滿腹,應無置疑。
㈢被告在八十五年元月所寫的:﹁本人深感痛心,痛悔嫁錯人,入錯黃家門,本 人決心訴請與乙○○之離婚﹂ (請看原證二),以及八十五年六月所寫的:﹁ 你領你的薪水過你的活,養姓黃的小孩,我會搬回台北﹂ (原證五)等等,祇 是其怨恨滿腹所發出之部分而已,被告辯稱原證一號信函係原告懷疑女兒非其 所生既非事實,且謂提出分手已經事過境遷之說詞,更無足取。(二)被告以無須有罪名,指責原告搞外遇,讓原告精神受創至深。 查第三人紀美佐祇是原告大學同學,並非初戀情人,此由紀美佐大學畢業後嫁 給他人可按。其後廿餘年未有接觸。八十七年間紀美佐先生過世,在台辦理公 祭,原告以同學身份參加公祭,又一、二年後,偶而再碰面一次而已,何來在 外搞婚外情之情事?可是被告竟任意指責原告與紀美佐往來,誣稱紀美佐為原 告初戀情人,且移情別戀 (見92.11.24被告答辯狀第一項),又誣稱原告暗戀 紀美佐,視被告為婚外情之障礙,並對子女及同事指摘原告搞外遇。此由被告 自承:﹁原告即心存幻想,單方思欲與紀美佐再續舊情,視被告之婚姻存在之 事實為原告其欲續與紀女續舊情之障礙﹂等語可稽 (上述答辯狀第七項)。男 告精神打擊至深。
(三)被告提出出遊合照,指稱雙方和樂融融云,經查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雙方爭
吵得更厲害,分分合合,原告試圖挽回婚姻,而有共同參加校方舉辦之自強活 動及登山隊活動之合照,可是雙方因已貌合神離,此由八十七年下半年正式分 不爭。
(四)被告稱其婚後相夫教子、為人妻母、協助家計、和睦融融云云,全是顛倒事實 ,由於被告飛黃騰達夢想破滅,根本就不顧家及孩子。被告所言全是片面之辭 。
(五)被告辯稱原證二信函,係因原告之六弟至被告處咆哮無理取鬧,原告袒護六弟 ,雙方爭吵而一時氣憤所寫之文件云,惟查六弟與被告發生爭執,乃起因於被 告欠六弟及黃家一堆債務,屢催未還,而有六弟登門討債舉動,並非無理取鬧 。原告從未袒護六弟,此由被告信函表示﹁致使他 (指六弟)遭致乙○○電話 怒罵﹂等語可按。至該信函內容,列舉爭點十條,條理清楚,文字通順,明白 表示:﹁本人深感痛心,痛悔嫁錯人,入錯黃家門,本人決心訴請與乙○○之 離婚,俾便劃清與黃家之關係,提供他另覓良嫂之機。﹂然後將信寄給黃國恭 ,委請辦理,被告所謂係一時氣憤所寫之說詞,殊無可取。(六)因被告經常鎖門不讓原告進入家門或臥室,亦不讓原告睡覺,只得避往頂樓, 並非霸住,被告亦持有頂樓鑰匙,得以進出。
(七)被告指稱原告懷疑其赴美找張先生,醋勁大發,破口大罵,要其去死或謂原告 為與紀女續舊情,要被告去死等等,全是被告自編之故事,原告否認之。(八)原告身長消瘦,故在大學主修射箭,不懂柔道擒拿術,所謂柔道隊教練只是掛 名而已,所謂原告武功高強之說詞,只會讓人笑掉門牙。至被告體重七、八十 公斤,專攻鉛球、鐵餅等,確是身強力壯,加諸原告對被告打不還手之習性, 只有遭受被告暴力的份。
(九)射箭協會及刀劍協會監事,是由會員選出,有任期限制,經常變動,原告早已 不任監事,原告曾收藏古刀、古劍數把,因財務週轉,約於八十五年前就已賣 掉。
(十)被告有殺害原告之意圖,令人心生恐怖。 ㈠查被告從無寫日記記事之習慣,被證三所謂八十九年九月日記記事,顯是臨訟 杜撰。
㈡被告稱放置西瓜刀於臥榻旁是想自殺云,惟在其寫給原告之文件上則自承:﹁ 你怕什麼?‧‧‧‧‧,何必收呢?我殺得了你嗎?﹂ (原證四),其有殺害 原告之意圖,已表露無遺,讓原告心生畏懼,婚姻關係何能維繫? 乙:
(一)被告辯稱因不讓女兒黃惇媛讀研究所,致女兒懷恨在心,而為不利被告證言云 云,惟查,讀研究所只是女兒黃惇媛夢想而已,兩造均資助其在美國大學讀書 之學雜費等,更加深其對雙親之愛,何來懷恨母親之理。經查,被告前往美國 旅遊時,亦專程去紐約探視女兒黃惇媛,住在女兒處,而且一住就是七到十天 ,母女感情甚佳,已不待言;當女兒學成返國後,亦是與母親同住四樓,陪伴 母親,益見母女情深。當兩造爭吵不休,被告更常與女兒電話聯絡談論兩造間 之事,而當開學要繳學費時,證人黃惇媛亦是打電話與母親商量,其中亦有先 向舅舅借錢應急等情(請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證人筆錄),可知母女間互動良
好,被告所謂母女交惡,女兒懷恨在心,而為不利證言之說詞,實無足取。何 況,鈞院因證人為兩造之女兒,採取隔離訊問方式,使證人可以在無顧忌下, 說出兩造吵架、分居等實際的情形,其證言均屬實情。(二)被告辯稱原告換鎖不讓被告進入四樓樓頂加蓋之豪華套房居住,並且歡迎原告 隨時返回四樓共享天倫之樂云云,惟查四樓樓頂加蓋房間,係違章建築,不僅 房間狹小,而且又熱又漏水,被告所謂豪華套房,不知所言何物。其次被告亦 稱:﹁我本來在四樓,頂樓的水燒乾了,另一爐的中藥已經燒成白灰,所以我 先關掉之後到樓下﹂等語(請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筆錄),可知其有頂樓鑰 匙,隨時可以進出頂樓,其陳述與證人黃惇媛證言:﹁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父母 親就分居,父親住在頂樓加蓋(五樓),母親住在四樓,當時我人在國外,但 是我寒暑假會回來,我弟弟也會回家,我寒暑假回來的期間,所見父母親沒有 什麼互動,如有互動就是吵架,我母親也有五樓的鑰匙,父親也有四樓的鑰匙 ,都可以進出﹂相符(請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證人筆錄),則被告所謂不讓其 進出頂樓辯解,即無可採。再則,被告因嫌棄原告為窮教員,收入微薄,不夠 其花用,而且期待原告飛黃騰達之夢想亦落空,其怨恨滿懷,自不待言,尤其 對被告一再提出分手離婚之要求,原告卻以顧全此家,百般容忍的態度應對, 更讓被告氣憤,甚至動起殺害原告之企圖,將廚房的西瓜刀,預先藏放枕頭下 ,幸為原告事先發覺,得免命喪刀下,被告殺夫企圖未遂後,還留字條警告: ﹁你怕什麼?‧‧‧何必收呢?我殺得了你嗎?﹂ (原證四)使原告時時生活 在恐懼中。當原告對被告大吵大鬧無法招架時,就趕緊離開住處,躲到附近的 地理師邱榮芳擇日館避難,被告還是不放手,以字條恐嚇原告:﹁你要的不過 是死亡而已,邱大居士告知你日期了嗎?﹂ (原證三)以紅筆寫下粗大字體, 令人怵目驚心,恐懼萬分,夫妻形同仇人,所謂共享天倫之樂說詞,令人心寒 。
(三)查攝影祇是剎那間(不及一秒)之影像,在家人親友環伺下,不可能哭喪著臉 照相,在三十年婚姻關係中,與家人、親戚、朋友照像,在所難免。坊間報章 雜誌報導裡,常載照片中恩愛有加之男女,一方仍將對方重傷、毀容、慘殺等 ,是以剎那間之影像,只是表面上假相,不代表任何意義。關起門來,屋內發 生之事,祇有屋簷下之家人知道,外人難窺真貌,被告提出照片冀求證明兩造 恩恩愛愛,委實不足道。兩造都在板橋高中體育組服務,有時一同上下班,並 不為奇,同事面前兩造未將家內實情表露出來,亦符家內(醜)事不外揚之常 理,事實上雙方亦曾在同事面前爭吵過。至原告叫被告前往高雄共住圓山飯店 乙事,根本虛有其事,證人何存森亦到庭結證不知其事(請看九十三年十月十 二日筆錄)。
(四)被告又稱八十九年執意去美旅遊,致原告以紙條第一次怒責被告未顧家,可見 八十九年間雙方尚未分居云,惟查不論是被告所謂八十七年或八十九年分居, 仍無解雙方婚姻關係之無法維繫,甚至表面同居而同床異夢,形同陌路之配偶 所在多有。次查被告不滿雙方婚姻關係,已詳上述,其經常不理原告,獨自出 國乙事,為家人所盡知,原告何敢反對或怒責其出國,被告所言八十九年去美 而為原告以紙條怒責一事,全屬虛枉說辭。該函乃因被告﹁守不住家﹂,經常
未照顧家人,原告深感痛心,寫此字條希望被告能反省自己,別怪他人,守住 這個家,可是事實上仍無助於被告對原告之不滿及離去之決心。(五)被告又稱黃吉盛、黃吉旺住原告家三至六年不等,為黃吉旺墊款購屋等均屬非 是,亦違常理。父親六十五年中風,有繼母及所生一子一女照顧、原告大嫂 六十八、九年開刀,有其丈夫及五位兒子照顧、原告二哥七十八、九年間生病 ,有其妻等照顧,被告所為只是親戚間禮貌之探望關心而已,與兩造間感情惡 化無涉。
(六)原告為因應被告飛黃騰達之冀求,曾經離開教職設立公司,從事油漆買賣、施 工業務等,懂得油漆作業,嗣因十幾年同事趙老師購買大溪鎮二手房屋,應其 請求予以油漆房屋,乃屬同事間之幫忙,被告誣指夜宿、外遇等情,全無其事 ,其顛倒黑白,令人痛心。
(七)被告又指稱爭吵時,證人黃惇媛要原告:﹁馬上去買離婚證書叫他(指被告) 簽字﹂云云,意旨晚輩(女兒)指揮長輩(父親)馬上購買離婚證書,而且要 長輩(母親)簽字離婚,所言顯然違反倫常,令人難予置信。被告又稱原告罵 她是壞女人,每晚出去找男人討客兄,要打他,且讓傷驗不出來云云,惟查從 原告所寫字條(被證三十一)內容可知,兩造間有爭吵時,原告是忍受心痛, 反省自己,而且原告亦希望被告能反求自己,留些口德,別﹁嘴巴亂開﹂,被 告所言討客兄、毆打等,全是一派胡言,令人心冷。至於﹁你如打死我,就自 己去繳房貸﹂云云,更是不知所云,全是自編自導毫無足取。(八)查被告嫌棄原告收入微薄,不滿雙方婚姻關係,已如上述,證人黃惇媛亦到庭 證稱:﹁父母親的相處不好,我從小就是這樣,母親很不滿意父親,嫌我父親 錢賺太少,不上進,不努力常常吵架,母親也認為父親有外遇的事情吵架,但 據我所知父親並沒有外遇的情形。﹂﹁(父母親是否曾經提過要離婚的事情? )有。在我國小的時候我有聽母親說要離婚的事情,後來也有聽過很多次都是 母親說要離婚,母親會講很多原因,我記得我小時候父親當老師薪水少,我母 親說不夠用,會把自己同學的先生拿來與父親比較,而且母親也說父親對她不 好會虐待她,最近一次聽母親說要離婚是三年前的事情,理由都與前面所述差 不多,大多嫌父親賺的錢少對母親不好,而且父親會虐待母親。我沒有見過父 親虐待母親的情形。﹂又稱:﹁(原告是否會打母親)不會,我父親不打女人 。﹂﹁母親生氣的時候會打父親,在我小學的時候見過,最後一次是在三年前 母親打父親,隨手拿起木頭丟跟敲父親,因為雙方吵架﹂(請看九十三年九月 七日筆錄)。本件原告確有不堪同居虐待之情形,亦符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之狀態。
三、證據:提出被告致陳恆嘉信紙影本一份、被告致黃國泰函件影本一件、被告給 原告紙條影本三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一件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即兩造 之女黃惇媛。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壹
(一)被告原先於省立板橋高中就讀時,被告為女排球隊隊長,原告為板橋高中排球 隊教練,被告得原告知惜照顧,其後考入台灣師大體育系就讀,其後適原告之 初戀情人紀美佐(原告大學同班同學)移情別戀而嫁予他人,其後被告乃與原 告熱戀,相親相愛,迨被告師大畢業後,乃於六十二年五月廿五日結婚,婚後 被告相夫教子外,並擔任板橋高中體育老師,作育英才外更不敢疏忽人妻人母 之天職,其間原告曾離開教職,被告胼手胝足,協助家計,讓原告無後顧之憂 ,全力發展事業,夫妻間偶因原告家族因素偶有爭執,亦均已化解而和樂如昔 ,直至八十七年底原告之初戀情人紀美佐自美返台辦理其夫喪禮,其後在台定 之婚姻關係為障礙,致原告糊塗作為,始則要求被告離婚(被證一),繼則處 心積慮提起本件離婚官司,其訴之理由均一派胡言。(二)查原告指控謂:「原告與被告之婚姻生活因個性不合時有爭執,被告之猜疑心 強烈而且對原告飛黃騰達之冀求落空後,兩人關係惡化,被告對原告更怨恨在 心,經常要求離婚」云云等詞,被告否認原告所指控之上開情事。且查原告所 謂:「被告::在寫給友人陳恆嘉信表示彼此不能忍耐,那就提早分手,我不 能等他飛黃騰達,我想離婚倒不失明智之舉::(原證一)」云云等詞更是斷 章取義之詞,查上該原告所謂原證一被告致陳恆嘉之信稿只係因原告於六十三 年時小女媛媛(黃惇媛)出生後不久原告竟胡鬧要驗明小女血緣,且吵著要求 被告離婚,被告以筆發洩氣憤心情之紙,原即不欲寄出且實際上並未寄出,當 時為六十三年雙方結婚一年多,此有信紙載明係六十三年八月所印製,且信紙 所印板橋中學地址為板橋鎮電話為六個號碼,可證當時為六十三年,原告竟拿 三十年前被告以紙以發洩之詞引為指控之證物,其屬斷章取義不言自明,何況 該信稿上載:「昨晚阿吉(即原告)提到彼此不能忍耐,那就提早分手,我也 有此意,我真是沒耐心,不能等他飛黃騰達,就已心累:::他還懷疑,想驗 媛媛(即雙方女兒)正身::他老說家老婆是累贅,他說婚前在崇佑(企專) 待得好好的,婚後才失職落人口實::」足見原證一之信稿係六十三年原告懷 疑女兒非其所生而原告先提議分手,被告與之爭吵後所為洩憤之詞,本無意發 出亦未發出,實不足以證原告於本項上開指控之情事。(三)原告指控所稱被告與原告時常爭吵云云之詞均與事實不合。至關於原告所舉原 證二紙稿,其實係因原告之六弟至被告家咆哮無理取鬧,原告竟屈予袒護其六 弟,致原被告爭吵,被告一時氣憤以筆發洩憤氣之紙,字體潦亂,本亦無意發 出,亦未交付原告,茲奈何卻遭原告取為離婚事由,此實難得事理之平。且查 此紙稿亦早為八年前之事,其事早已風平浪靜,事後雙方和樂如昔,此有事後 雙方出遊親密之相片可證(被證二)多年前夫妻吵架後發洩之氣話實不能成為 離婚之理由。
(四)至關於原告所指控被告經常關上臥房房間不讓原告進入及睡覺云云之詞與事實 完全不符。且查原告及被告家除四樓四十坪之外,另有四樓頂加建房舍四十坪 供家庭自用,且原告自已霸住於該四樓頂上房舍,被告亦無該四樓頂加建之房 舍之鑰匙,原告所謂被告經常關上原告房間而且上鎖不讓其進入及睡覺云云之 指控之詞顯與客觀事實不合。
(五)至關於原告所指控『被告對原告大吵大鬧,原告無法招架時,原告即去附近地
理師邱芳榮擇日館避難,被告竟留紅筆大字條載明:「你要的不過是(我)死 亡而已,邱大居士告知你日期了嗎」原告為了自身安全及安心睡眠,原告乃搬 至四樓頂加建的房子居住,開始分居』乙節:被告答辯如下:查被告留紅筆大 字條載明「你要的不過是(我)死亡而已,邱大居士告知你日期了嗎?」等語 時係因八十九年二月間被告與同學苑寶貞赴美國加州探訪高中同學王德琳及旅 遊二十五天,原告竟疑神疑鬼懷疑被告赴美找師大同學張先生,醋勁大發,於 被告回台當天進家門時即破口大罵,對被告斥責稱你何不死在外面不要回來云 云,其後數月間雖屢經被告解釋被告赴美絕無赴美國東岸找張先生,但原告仍 然動輒要被告去死,且因原告素來信賴邱大相士鐵口直斷,故被告乃向原告質 問:「你要的只不過是(我)死亡而已,邱大居士告知你日期了嗎?」等語, 原告與被告間為原告懷疑被告是否外遇事件爭吵,被告質問原告之質問語之氣 話本不得當真,實不得據以為離婚之事由。
(六)至關於原告起訴狀第五項所指控謂:「被告常三更半夜無故將原告叫醒、推醒 ,如不置理,則踢醒;甚至於取走棉被,不讓原告睡覺或安眠。」云云乙節, 被告否認原告此項指控事實之真正。事實上,原告身高一七八公分,且係板橋 高中體育教師,又擅長柔道擒拿術武功高強(其任職企專時曾任大專杯柔道冠 軍隊教練),同時亦是中華民國射箭協會監事,並擔任刀劍協會監事等,原告 身強力壯,被告根本無力擋其暴力,被告豈敢擾原告之睡眠?足見原告於本項 所指控之事與客觀事實不合。
(七)至關於原告起訴狀第六項所指控之事乙節,被告否認將一尺餘之西瓜刀預先藏 在原告之枕頭下。查被告與原告各分居於四樓及其樓頂上加建之房舍,兩層樓 房非同一門戶,自四樓房內無法直通樓頂加建之房舍,被告住於四樓而原告自 已住於樓頂上加建之房屋內,此為原告所自承,該加建樓頂房屋有自已之大門 且被告自行換裝門鎖,被告無該加建樓頂房屋大門鑰匙,被告實無從將西瓜刀 藏在原告枕頭下,此敬祈庭上明鑒,且徵諸西瓜刀事件當時被告給原告之字條 (該等字條業經原告引用以為證即原證四字條)明示:「你不願住在這裡,留 屋何用?::西瓜刀::」等等亦足證發生西瓜刀事件時,原告係分居於四樓 頂上加建房舍內,根本未與被告同住於四樓,被告根本無從將西瓜刀置放於原 告枕頭下。何況,徵諸於事理言,豈有欲加害於他人者而事先將長長且帶柄西 瓜刀預先置於該他人枕頭下令其易於發現之理?是則足見原告所指控被告事先 將西瓜刀置放於原告枕頭下之詞顯係原告虛構不合事理之言,實無可採信可言 。至關於原告所指控:「被告字條謂:西瓜刀有作用嗎?你怕什麼?我命一條 ,得遂你願罷了,何必收呢」等詞乙節,查上開字條係緣於:如前述,紀美佐 之夫死亡後紀女於八十八、八十九年即在台長住,原告即心存幻想,單方思欲 與之再續舊情,視被告之婚姻存在之事實為原告其欲續與紀女續舊情之障礙, 原告屢求被告離婚未果,乃常咒詛叫罵要被告早一點去死或叫罵要被告早一點 死可以早一點超生云云等詞,原告更於與紀女及朋友陳恆嘉餐敘時對紀女及陳 恆嘉宣稱與被告已離婚恢復單身在案,此情事可由原告朋友陳恆嘉先生可證( 陳恆嘉住所後呈請傳證),原告對被告如此無情無義,且原告動輒要被告早一 點死,被告精神痛受打擊,被告痛不欲生乃常有自殺之念,故自四樓廚房用具
中拿取西瓜刀置放四樓自已臥榻旁思欲引刀自刎,被告當時常欲自殺之心境可 由被告當時心事記事本於八十九年九月記載:「心被踐踏,左也不是右也不是 ,最好是揮西瓜刀自裁,忘卻責任一切,但卻只能逃入悠樂丁」等語足稽(被 證三),其後西瓜刀遭原告取走(原告雖住在四樓頂加建之房舍,但仍有四樓 之大門鑰匙)故被告乃向原告質問稱你(原告)怕什麼?我(被告)命一條, 得遂你(原告)願罷了,何必收刀呢云云等詞。茲原告竟據此妄稱被告意圖同 歸於盡,原告之指控詞實極盡顛倒黑白之不實之言。其實,原告係全國大專柔 道冠軍隊教練,其精稔柔道擒拿術,且原告身為刀劍收藏協會監事,其收藏之 武士刀甚多,區區西瓜刀豈能奈他何?原告歪曲控稱被告意圖同歸於盡乙節實 與客觀事實不合。
(八)至於原告所指控被告放置很鋒利的對折刀匕首等云云等詞亦係原告顛倒黑白之 不實之詞,查原告係刀劍收藏家(其係刀箭收藏協會監事),原告本搜集極多 刀械於其原先住家(即被告所居住之四樓)內,其後原告獨自居於四樓頂加建 房舍後尚餘留極多小型刀械於四樓,茲竟顛倒黑白妄稱被告放置小型刀械於被 告四樓臥房內,原告之指控實顛倒黑白不實之言。(九)原告所指控:「被告打電話給邱芳榮稱要他當離婚證人否則欲放火燒雙方住所 。」之詞亦係不實之詞,被告否認原告本項指控之詞之真正。(十)至於原告所舉原證五之信函之言,係因於八十五年六月時原告指責被告管理財 產不善,致原被告雙方爭吵後被告一時之氣話,實無以為當真,實無據以認定 雙方無以和諧婚姻生活之理。且查事實上上開爭執事件亦早已風平浪靜,事後 雙方和樂和諧,此由該事件後原被告雙方共同出遊親密照片可稽(見被證二) 。
(十一)被告自板橋高中學生時代即深深愛戀原告,婚後由於原告自小家富,重視物 質享受,不斷買賣高級名車,搜集武士刀及其他刀械及十字弓等,早已入不 敷出,但被告為討原告歡心及維繫家庭正常運作,仍為供原告支用乃向親朋 好友舉債度日(如八十三年四月因為原告構買標緻五0五型車乙部故被告向 何存森借款三十萬元、八十四年四月為了原告換購福特MODEL車型乙輛「車 號:HN6581」,被告再向友人易燕芳借廿萬供原告之用,後自八十六年四至 八十七年元月間為供原告及家庭支用故被告再向何存森君共借款一百零四萬 元,另為提供女兒黃惇媛良好的高等教育環境,被告利用現有住宅向銀行抵 押貸款、信用貸款、民間合會、及向大弟李仁智借款運轉等極盡之法,以便 湊足五百餘萬元之資金,讓女兒順利赴美就讀紐約市立大學(一年)、私立 紐約理工學院(五年),原告被告婚姻生活這數十年來一切開支全由本人咬 緊牙關,默默承受各種壓力,不願讓原告操心、煩惱,現今尚有伍百餘萬元 之債務,每月被告仍皆由存摺帳戶支付房貸、水電及電話費並分期償債,盡 心盡力協助原告及家庭排憂解難,被告現在仍深愛原告及雙方之家庭,但盼 原告不再迷途羔羊,及時回頭,夫妻相互扶持,不計前嫌,白頭偕老,以維 家庭正常和樂。
貳
(一)據被告近日詢問被告之趙姓學生(即原告原所追求之女友),得知該趙姓學生
拒絕了原告之追求,故可期待原告應會迷途知返,原被告雙方之婚姻實有繼續 維持之希望,被告願努力再謀使原告及時回頭,使夫妻相互扶持,白頭偕老。 尤參諸原告不信守承諾去辦理協議離婚事宜,益足證原告已無堅持離婚之願, 是則原被告雙方婚姻繼續維持之可能性相當高,被告願再多努力謀求繼續維持 婚姻。
(二)被告從無對子女及同事指摘原告搞外遇。查原告心存幻想,單方思欲與前女友 紀女再續舊情事,但被告只係對原告婉言相勸,竟惹原告動輒怒斥:你(被告 )去死好了。被告情何以堪,但被告從未曾對同事及子女指摘原告外遇,可見 被告委屈求全之願。
(三)原告指責被告不顧家及孩子云云,原告所言實是片面之詞,查原告自承經商失 敗,其亦必然負債累累,但被告仍無怨言而仍以自已名義對外舉債供原告生意 上週轉,被告並以已力辛苦持家養活子女,尤以籌措女兒赴美留學六年之學費 其中五百餘萬元係被告默默地籌措,甚至於為顧及原告之自尊心,從不對女兒 及兒子提及被告籌措彼等學費之辛苦,被告顧家培護子女之努力,實不容原告 抹黑。甚至於被告為討原告歡心,被告仍向親朋借款供原告買標緻豪華房車, 原告竟稱被告不顧家云云,原告未免太無良心了,實令被告心碎。茲原告提起 本件離婚之訴,原告之目的即是為要脫免夫妻共同償還家庭債務之責任,原告 之訴實無理由,請鈞院駁回原告之訴。
(四)關於西瓜刀事件,其係被告思欲引西瓜刀自刎自殺而生。如先前被告答辯狀所 述,查當時被告因常被原告斥責你(被告)去死好了,故被告夜間獨自在四樓 自已臥室(原告分居住於五樓)轉輾反側痛苦自憐左也不是右也不是,實無法 承受此般痛苦,乃思欲自殺了斷自我一生,乃自廚房中拿廚具西瓜刀放在四樓 自已臥榻旁思欲引刀自刎自殺卻仍輾轉反側無法下定決心自殺,故尚無從遂行 自殺,其後甚且連自殺之權都被原告剝奪了,西瓜刀被原告取走(原告雖已分 (原告)怕什麼?我(被告)命一條,得遂你願(指原告要被告去死)罷了, (你)何必收刀呢?」云云,足見在西瓜刀事件中被告完全無傷害原告之意。 原告收走西瓜刀後,竟誣稱被告意圖同歸於盡,原告之指控實極盡顛倒黑白誣 陷之能事,完全不顧被告之痛苦已超逾常人所能忍,竟仍如此誣陷被告,故被 告乃向原告質問以原告身強力壯武功高強及原告收藏武士刀甚多,區區西瓜刀 豈能奈他何,故向原告質問稱我殺得了你嗎?至於原告斷章引用「你怕什麼: ::何必收呢?我殺得了你嗎?」等詞顯係原告斷章以歪曲取義,原告所誣稱 意圖同歸於盡殺害原告之意圖云云等詞實純係原告所為誣陷之詞。被告絕無殺 害原告之意圖。
參
(一)原告擅自去四樓樓頂加蓋之豪華套房居住,且將該樓頂房屋之門鎖換掉,拒斥 被告隨其去居住該套房。又原告有四樓房屋之鑰匙,隨時可到四樓來往,故原 告單方自行分居,其責任實不可歸咎於被告,原告竟以自行擅自分居之事為由 訴請離婚,其離婚之訴顯係以嫌棄被告為由訴請離婚,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被 告仍期盼原告能不嫌棄被告,歡迎原告隨時回來四樓共享天倫之樂。(二)原告初則謂八十五年分居,繼則謂八十七年分居,原告上開二項陳述均虛偽不
實,被告均否認之。且原告前話不搭後語,顯見其均係虛構不實之詞,其訴狀 非可採信。又關於被告所提出被證二相片,原告初則謂係兒子當兵去探視時相 片,繼則又謂係學校自強活動登山活動相片,亦顯前話不搭後語,益見原告訴 狀顯非可信。
(三)至關於原告起訴狀第六項所指控被告意圖之事乙節,被告否認將一尺餘之西瓜 刀預先藏在原告之枕頭下。查被告與原告各分居於四樓及其樓頂上加建之房舍 ,兩層樓房非同一門戶,自四樓房內無法直通樓頂加建之房舍,被告住於四樓 而原告自已住於樓頂上加建之房屋內,此為原告所自承,該加建樓頂房屋有自 已之大門且被告自行換裝門鎖,被告無該加建樓頂房屋大門鑰匙,被告實無從 將西瓜刀藏在原告枕頭下,此敬祈庭上明鑒,且徵諸西瓜刀事件當時被告給原 告之字條(該等字條業經原告引用以為證即原證四字條)明示:「你不願住在 這裡,留屋何用?::西瓜刀::」等等亦足證發生西瓜刀事件時,原告係分 置放於原告枕頭下。何況,徵諸於事理言,豈有欲加害於他人者而事先將長長 且帶柄西瓜刀預先置於該他人枕頭下令其易於發現之理?是則足見原告所指控 被告事先將西瓜刀置放於原告枕頭下之詞顯係原告虛構不合事理之言,實無可 採信可言。至關於原告所指控:「被告字條謂:西瓜刀有作用嗎?你怕什麼? 我命一條,得遂你願罷了,何必收呢」等詞乙節,查上開字條係緣於:如前述 ,紀美佐之夫死亡後紀女於八十八、八十九年即在台長住,原告即心存幻想, 單方思欲與之再續舊情,視被告之婚姻存在之事實為原告其欲續與紀女續舊情 之障礙,原告屢求被告離婚未果,乃常咒詛叫罵要被告早一點去死或叫罵要被 告早一點死可以早一點超生云云等詞,原告更於與紀女及朋友陳恆嘉餐敘時對 紀女及陳恆嘉宣稱與被告已離婚恢復單身在案,此情事可由原告朋友陳恆嘉先 生可證,原告對被告如此無情無義,且原告動輒要被告早一點死,被告精神痛 受打擊,被告痛不欲生乃常有自殺之念,故自四樓廚房用具中拿取西瓜刀置放 四樓自已臥榻旁思欲引刀自刎,被告當時常欲自殺之心境可由被告當時心事記 事本於八十九年九月記載:「心被踐踏,左也不是右也不是,最好是揮西瓜刀 自裁,忘卻責任一切,但卻只能逃入悠樂丁」等語足稽(被證三),其後西瓜 刀遭原告取走(原告雖住在四樓頂加建之房舍,但仍有四樓之大門鑰匙)故被 告乃向原告質問稱你(原告)怕什麼?我(被告)命一條,得遂你(原告)願 罷了,何必收刀呢云云等詞。茲原告竟據此妄稱被告意圖同歸於盡,原告之指 控詞實極盡顛倒黑白之不實之言。其實,原告係全國大專柔道冠軍隊教練,其 精稔柔道擒拿術,且原告身為刀劍收藏協會監事,其收藏之武士刀甚多,區區 西瓜刀豈能奈他何?原告歪曲控稱被告意圖同歸於盡乙節實與客觀事實不合。 肆、原告之訴所指訴者諸多歪曲不實,而其所舉之證人黃惇媛之證詞亦均附合原告 歪曲不實之詞。查證人黃惇媛係兩造之女兒,黃惇媛因對其母(即被告)有諸 多誤解致懷恨在心,亟思對母為報復(詳後述),原告深知證人黃惇媛思欲對 其母為報復,遂趁此黃惇媛對母之報復心理,推舉黃惇媛為本案證人,使黃惇 媛對其母有報復之機會,果然黃惇媛於本案中基於報復之心理因而附和原告歪 曲事實而作出對被告不利之證詞,原告實陷其女黃惇媛於不義,原告之行為, 實甚不道德。查原告之指訴及證人黃惇媛之證詞均諸多不實,玆駁斥於次:
(一)查原告指訴謂被告與原告兩造婚後經常吵架,雙方婚姻早已變質云云,而證人 黃惇媛亦附和原告之詞,原告與證人黃惇媛此等說詞均係虛偽不實。查兩造六 十二年結婚後至九十年止婚姻的前二十八年雖偶爾如一般夫妻間小吵一下,但 床頭吵床尾和,夫妻間仍和樂共渡夫妻家庭生活,此由兩造經常結伴出遊,在 此舉其中七十年至八十九年出遊親愛之相片(被證六︱被證二十九)即足稽, (出遊照片有兩大箱,玆只舉其二十四幀以概其餘),倘如兩造如原告所言婚 後經常吵架而婚姻變質名存實亡,豈可能留下這麼多旅遊親密照片呢?足見原 告及證人黃惇媛所言兩造婚姻經常吵架之詞實均虛偽不實之詞。又被告與原告 係同一辦公室十餘年,自七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同一辦公室之老同事亦均可證 明兩造關係絕非如原告及證人黃惇媛所稱兩造經常吵架婚姻變質。查自七十八 年至八十九年被告與原告天天共進共出赴學校上班,均係原告騎機車載被告而 被告手扶原告腰間共赴學校上班及下班離開學校,在同一辦公室中原被告兩造 有說有笑亦如一般夫妻般相互扶持,且被告亦在學校中扶持原告之生活,並且 共同快快樂樂地共同參與同事間之各種活動,此有證人即同事何存森及梁紹華 、唐致遠等可證,敬請傳證,亦可足證兩造婚後和樂共同婚姻生活,亦足見原 告及證人黃惇媛所謂兩造婚姻經常吵架等詞均虛偽不實。(二)原告原先稱兩造八十五年已分居,嗣經被告提示照片,原告反口稱八十七年始 分居,現在原告又請女兒黃惇媛作證稱兩造八十七年分居,女兒黃惇媛之證詞 只係附和原告歪曲之詞,查原告於八十八年四月台灣區中學運動會擔任裁判到 高雄住於圓山飯店,他一到高雄圓山飯店就打電話叫被告請何存森老師被告之 代課及代餵家中之狗,要被告立即南下與他共住圓山飯店,此可由照片二張足 證(被證三十),原告於返回板橋後,亦當面向何存森致謝其幫忙代被告之課 及代餵狗之事,此亦有何存森可證。類此情事,足證於八十八年四月時兩造尚 未視同陌路分居,足見原告及證人黃惇媛所謂兩造八十七年分居之詞顯屬虛偽 不實。何況八十九年二月被告違逆原告之命令而擅自與高中同學苑寶真小姐赴 美國友人王德琳小姐處遊玩,原告對此極生氣,於被告回國後以用紙條以責斥 被告謂:「結髮二十八年,您心無法守住我組的家,本人非得忍痛(孩子也痛 )::我這是結婚以來第一次激烈的反應,::別人怎麼說,我不管,這是我 家的事,主體是您是我::這是我們家的事。」(被證三十一)由上開紙條之 旨亦顯見當時兩造尚未分居,查兩造結婚於六十二年結婚以來第二十八年為八 十九年,是足證於八十九年兩造尚未分居,更足見原告所謂兩造八十七年已分 。
(三)原告所謂被告自結婚後根本不顧夫所組之家經常稱要離婚云云之詞純係虛偽不 實之詞,證人黃惇媛所稱其自小即常聽被告說要離婚之詞亦只係證人黃惇媛附 和其父親說詞之不實之言。查被告對原告夫家之人極盡照顧討好之能事,如原 告之弟黃吉盛住兩造之家五、六年,被告悉心照顧,又如原告之弟黃吉旺自台 中監牢出獄後即住兩造家三、四年,被告亦悉心照顧,並安排黃吉旺之女亦住 進兩造家由被告照顧生活,其後被告更代黃吉旺先墊付購屋款安排黃吉旺全家 就醫,均由被告照顧無微不至,其他諸如高雄原告大嫂胃癌開刀就醫亦住兩造 家,被告亦悉心照顧,台中原告二哥得巴金森病十九年間經常上台北去台大醫
院看病,被告悉心長期安排就醫,並按月取藥寄台中,類如此等情事不計其數 ,在在顯示被告對原告夫家之事極屬討好之能事,倘若被告經常吵著欲與夫離 婚,豈有仍為極盡討好夫家之事?是足見被告實無經常吵著欲離婚之事,是亦 足見原告及證人黃惇媛所謂被告經常吵著要離婚之詞實均係虛偽不實之言。(四)查九十二年徵信社查知原告常夜宿於桃園縣大溪鎮○○路五百二十五巷某透天 別墅,被告佯稱要去隔壁租屋,詢問該屋鄰居該地離板橋高中交通方便與否, 該住戶指稱某一住宅住戶先生係板橋高中黃組長開綠色車子「黃太太」係板橋 高中趙老師開白色車子,其等告稱其地交通車程離板橋高中只三十五分即至, 未見女兒偶而有來,兒子在台北上班未見來過云云等詞。因板橋高中只有一位 黃組長(原告任板橋高中體育組組長),且板橋高中只有一位趙姓女老師(原 為被告之學生,迄今未婚),被告能確認原告與趙姓女老師疑有曖昧關係,但 因被告慮及趙姓女老師係被告學生,故期能在不毀趙姓學生前程而分別誘導原 告及趙姓學生能迷途知返,足見被告絕非無理取鬧誣賴原告外遇,是則足證原 告所謂被告誣賴原告外遇云云之詞顯係原告厚誣被告,而證人黃惇媛附和其父 之證詞亦係虛偽不實之言。
(五)證人黃惇媛自稱只跟被告之弟借過學費三十萬元,其實被告之弟於八十八年九 月四日與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即均各匯三十萬元供證人黃惇媛學費之用(被證三 十二),由此亦足見證人黃惇媛在本案一貫之說謊技倆。(六)被告之女兒黃惇媛於本案所以屢次為虛偽不實之證言係因黃惇媛累積長久對被 告之不滿與怨懟,故為對被告不利之虛偽證詞,尤以女兒去美留學花費六、七 百萬元經六年始取得學士學位,迭經被告斥責,其後女兒黃惇媛竟私自要求被 告之弟李仁智及弟媳傅瓊華供應學費生活費供其繼續念研究所,且業經被告之 弟及弟媳應允,但其後經被告大力反對,被告認女兒黃惇媛大學已畢業年歲已 過二十八歲,不可再任其予取予求,永遠長不大,故被告之弟及弟媳即轉而不 供應被告女兒黃惇媛就讀研究所之學費生活費,終致證人黃惇媛無法念研究所 ,上情有證人李仁智及傅瓊華可證,證人黃惇媛懷恨在心,謂被告母毒食子毀 其一生,證人在本案之證詞即係其持續報復被告所故為不利被告之虛偽證詞。(七)至於證人黃惇媛所證稱三年前有次原告不打被告而被告隨手拿木頭打原告云云 等詞亦係歪曲不實之言。查上開證人所提及之事其實情乃:九十年六、七月時 有次被告在住家四樓斥責證人黃惇媛,致母女激烈爭吵,原告乃自五樓下四樓 護衛黃惇媛,證人黃惇媛見父親下來即向父親叫喊謂:「馬上去買離婚證書叫 他(指被告)簽字」云云,原告接口斥責被告謂:「你這個壞女人每晚出去找 嘴竟狂怒踢斷我坐的餐椅椅腳,並說:「小媛,你當作沒看見,我打她的傷驗 不出來。」原告當時對被告又踢又打,被告跌坐地上無可逃避,只好隨手拿起 地上剛遭原告踢斷之木椅腳以抵擋原告之腳踢,並大叫:「你如打死我,就自 已去繳房貸」,原告始悻悻然離去。玆證人黃惇媛竟扭曲當時情況而謂原告未 打被告而係被告以木棍打原告云云,其顯係偽證。承前述,證人黃惇媛因被告 阻其念研究所深造之路,恨被告已極,時時刻刻對被告作出報復行為,其所為 證詞亦係其為報復被告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詞,該證詞自不可採信。 伍
(一)查八十九年二月被告違逆原告之命令而擅自赴美旅遊,原告對此極生氣,於八 十九年五、六月間以字條告訴被告謂:『結髮二十八年,你心無法守住我組的 家,本人非得忍痛:::我這是結婚以來第一次激烈的反應::別人怎麼說我 不管,這是我家的事,主體是你是我:::這是我們家的事』(見被證三十一 )足見原告亦只於結婚第二十八年始有第一次激烈不滿反應,足見長久以來, 原被告雙方婚姻生活仍係正常並無相處不好情事,矧且由婚後兩造常常結伴出 遊,有歡樂相片四千多張(數量極多,被告已提出數十張以例示,倘法官命令 全部提出,被告即立即全部提出),足見兩造婚姻於八十九年五、六月之前即 均極正常之婚姻生活,且於原告上開字條已足示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兩造根 本尚未分居,實彰彰明甚,但原告所舉證人黃惇媛竟悍然謂兩造婚後自其幼年 時起即長久相處不好而於八十七年分居,此乃完全附和原告所主張之詞所為虛 偽不實之證言,足見原告及其證人黃惇媛已肆無忌憚於本案勾串證詞,證人黃 惇媛於本案中所為之一切證詞顯均無可採可言,從而證人黃惇媛所謂被告打原 告等證詞,自均無可採可言。
(二)再者據上開兩造結伴出遊親愛歡樂相片亦足見兩造婚後婚姻生活係正常和樂婚 姻生活,又倘若如證人黃惇媛所稱兩造自其年幼時即相處不好,兩造豈能留下 這麼多歡樂的相片?又倘若如證人黃惇媛所稱自其幼年時起被告即常稱要離婚 ,兩造又豈能持續二十餘年婚姻而常常結伴出遊?再參照前開被證三十一所示 原告自承結婚第二十八年時原告對被告所作所為才有第一次激烈不滿反應等, 是足見證人黃惇媛所謂自其幼年時起兩造長期以來相處不好及其所謂被告常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