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1099號
KSEV,106,雄小,1099,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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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許智傑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洪富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富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洪富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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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