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1050號
KSEV,106,雄小,1050,201708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謝俊彥
被   告 袁鈺棋
      張永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日起至一0六年七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