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6年度,589號
KSEV,106,雄司調,58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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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柏瑋黃嘉慧黃玫瑰及相對人黃**間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柏瑋黃嘉慧黃玫瑰 前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未如期繳款,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 250,345 元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黃柏瑋黃嘉慧黃玫瑰繼 承被繼承人黃新加或黃郭粉高雄市前鎮區鎮川六巷183 號之 不動產,相對人黃柏瑋黃嘉慧黃玫瑰明知負有債務,仍 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僅由相對人黃** 取得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聲請人之 權利,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柏瑋黃嘉慧黃玫瑰之信用 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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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