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46號
PCDM,93,易,46,2004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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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0九0號、第一六
五二一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
,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酉○○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螺絲起子、帽子、手套、鑰匙等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酉○○前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 年六月確定後,自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執行,其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 知悔改,復於五年內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攜帶其所有客觀上 對人具有危險性之螺絲起子行竊工具,連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 年五月十四日止間,在臺北縣土城市、新店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樹林 市、新莊市、臺北市、臺中市等地,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其所攜之螺絲起子行竊 工具,分別以撬開機車置物箱、汽車車門、後行李廂、打破車窗、破壞車鎖(所 涉毀損犯行部分,未據告訴)或持以拆卸等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張彩 卿、甲○○、己○○、辛○○、癸○○、戌○○、亥○○、曹又芸、卯○○、壬 ○○、寅○○、巳○○、丁○○、乙○○、申○○、午○○、丙○○及如附表二 編號三十九至四十八所示其他竊贓不詳所有人等之車內財物、汽車、車牌等物, 得手後供己變賣牟利。嗣其先後於㈠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經警於卯○○被破壞竊 取財物之車號八B-二三一七號自用小客車引擎蓋上,採得其指紋,循線調查; ㈡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經警於寅○○被竊財物車內尋獲其 遺留之皮包,採得其指紋,循線調查;㈡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 許,駕駛竊得之癸○○車號DH-八八五五號自用小客車(車上懸掛竊得之WS -六○六八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至臺中市北屯區○○○路○段一六三號對面, 打破丙○○所有車號六L-六五○二號自用小客車右後車窗,正欲行竊車內財物 時,適為未○○發現報警,經警到場正欲上前盤查,其見狀旋駕駛上開贓車逃逸 ,經警隨後追捕,終於臺中市○○路、太原路口,因其駕車失控撞及路旁,為警 逮捕,當場在其上開贓車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螺絲起子、帽子、手套 、鑰匙等行竊工具,並起獲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四十八所示之贓物,因而查獲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巳○○、丁○○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 ,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酉○○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巳○○、丁○○、被害人 張彩卿、甲○○、己○○、辛○○、癸○○、戌○○、亥○○、曹又芸、卯○○ 、壬○○、寅○○、乙○○、申○○、午○○、丙○○等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 述被害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辰○○、未○○證述明確,且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 局北屯派出所警員毛俊宏廖英宗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第 五分局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扣押筆錄、被害人具領贓物之贓證物保管收據、查扣 行竊工具、起獲贓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刑紋字第 ○九二○一○四八九七號指紋鑑驗書等附卷及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 供竊盜犯罪使用之螺絲起子、帽子、手套、鑰匙等行竊工具、如附表二編號三十 九至四十八所示起獲贓物等扣案可資佐證。另被告所持上開螺絲起子行竊工具, 客觀上均具有危險性,足以傷害人之身體,堪認為兇器之一種。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上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及同條第二項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其上開二罪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 節較重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部分被 訴竊盜犯行,與「李佳和」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云 云,然查被告始終無法指證確有「李佳和」之人,本院亦查無該人之真實資料, 且衡諸被告為警查獲時亦僅其一人在場,是被告供稱部分被訴竊盜犯行係與「李 佳和」共犯,要難採信為實,因此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洽。另公訴意旨雖 僅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五、七、九、十、十五、十七所示部分 起訴,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六、八、十一至十四、十六、附表二編號三十 九至四十八所示部分,則未敘及,惟依上述此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間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論究,附此敘明。又被告前曾 於八十四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 自八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執行,其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付保護 管束,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加重竊盜罪,為累犯,應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多次竊盜 之不良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螺絲起子七支、帽子一頂、手套一雙、鑰匙一串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爰均併予依法宣告沒收。



四、另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二號一案移送併案意旨謂 :被告酉○○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 、延吉街口前,持六角扳手破壞庚○○所有FG-一一八九號自用小貨車車門後 ,竊取該車駛離,旋為警於同日九時五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街一五二號 前查獲,扣得螺絲起子一支、自製鐵鉤一支、活動扳手二支、尖嘴鉗一支、六角 扳手一支、鑰匙一支等物,因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 器加重竊盜罪,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併案審理云云;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四五六號一案移送併案意旨謂:被 告酉○○連續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六時許、同年月十九日凌晨一時許,分 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青山旅社前、臺北縣蘆洲市○○路附近,持自備鑰匙, 先後竊取丑○○所有車號OYF-六六八號重型機車、子○○所有車號HO-○ ○二八號自用小客車,復於同年月某日,在臺北縣某地,持老虎鉗竊取車號FW -○八八二號車牌,懸掛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因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竊盜罪、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與 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併案審理云云。然查上開二件併案案 件,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三年二月間,核與本件最後犯罪時間九十二年五月 ,相隔已有九月之久,顯難認係其間犯罪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予分論併罰,從而上開移送併案二案件,既與本件無裁判上 一罪關係,亦未經起訴,本院無從併予論究,爰移還併案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 分。
五、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四號一案移送併案意旨中謂 :被告酉○○有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凌晨零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六十七巷 十三號八樓,竊得戊○○
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而移送併案審理 云云。惟查此部分,被告於警詢堅決否認有竊取戊○○ 戊○○於警詢亦無法確認其
案案卷亦查無其他可資佐證之具體證據,是被告此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尚難認涉 有竊盜犯行,即難謂與本件被告被訴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無從併予 論究,故亦應移還併案檢察官,另為適當處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吉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 │竊 得 財 物 │備 註│
│號│ │ │ │ │ │ │
├─┼─────┼─────┼───┼─────┼──────┼────┤
│1│九十一年十│臺北縣土城│張彩卿│撬開LG6-98│皮包二只,內│ │
│ │一月十一日│市○○路二│ │0機車置物 │有合作金庫土│ │
│ │日下午六時│二一號對面│ │箱行竊 │城支庫空白支│ │
│ │許 │ │ │ │票十六張、中│ │
│ │ │ │ │ │國農民銀行土│ │
│ │ │ │ │ │城分行空白支│ │
│ │ │ │ │ │票六十六張、│ │
│ │ │ │ │ │現金新臺幣二│ │
│ │ │ │ │ │萬多元、存摺│ │
│ │ │ │ │ │七本、行動電│ │
│ │ │ │ │ │話一支、信用│ │
│ │ │ │ │ │卡一張 │ │
├─┼─────┼─────┼───┼─────┼──────┼────┤
│2│九十二年三│臺北縣新店│甲○○│竊車牌 │WS-6068自用 │該車由楊│
│ │月至五月間│市○○街六│ │ │小客車車牌二│俊遠於九│
│ │ │十三號冠名│ │ │面 │十一年十│
│ │ │汽車修理廠│ │ │ │一月間賣│
│ │ │ │ │ │ │予甲○○│
├─┼─────┼─────┼───┼─────┼──────┼────┤
│3│九十二年四│臺北縣永和│己○○│撬開DJJ-97│身分證、駕照│ │




│ │月十九日中│市○○路二│ │5機車置物 │、行照、現金│ │
│ │午十二時許│段二號前 │ │箱行竊 │新臺幣九千元│ │
├─┼─────┼─────┼───┼─────┼──────┼────┤
│4│九十二年四│臺北縣中和│辛○○│撬開機車置│公事包一只,│ │
│ │月二十一日│市○○路五│ │物箱行竊 │內有信用卡五│ │
│ │晚上七時許│十六號前 │ │ │張、身分證二│ │
│ │ │ │ │ │張、職業工會│ │
│ │ │ │ │ │會員證一張、│ │
│ │ │ │ │ │健保卡一張、│ │
│ │ │ │ │ │掛號證一張、│ │
│ │ │ │ │ │公司資料 │ │
├─┼─────┼─────┼───┼─────┼──────┼────┤
│5│九十二年四│臺北縣中和│癸○○│竊車 │DH-8855自用 │ │
│ │月二十二日│市○○道壘│ │ │小客車一輛 │ │
│ │下午四時許│球場旁 │ │ │ │ │
├─┼─────┼─────┼───┼─────┼──────┼────┤
│6│九十二年五│臺北縣永和│戌○○│竊車 │3A-7849自用 │ │
│ │月三日中午│市○○路一│ │ │小客車一輛,│ │
│ │十二時許 │三六號前 │ │ │內有行照影本│ │
│ │ │ │ │ │、華南產險公│ │
│ │ │ │ │ │司汽車保險卡│ │
│ │ │ │ │ │、茶葉二瓶 │ │
├─┼─────┼─────┼───┼─────┼──────┼────┤
│7│九十二年五│臺北縣三峽│亥○○│撬開汽車車│先鋒牌汽車音│ │
│ │月五日凌晨│鎮○○路一│ │門、後行李│響主機一台、│ │
│ │二時許 │六○巷二弄│ │廂,竊取車│現金新臺幣二│ │
│ │ │一號前 │ │內財物 │萬五千元、中│ │
│ │ │ │ │ │等學校教師證│ │
│ │ │ │ │ │書一張 │ │
├─┼─────┼─────┼───┼─────┼──────┼────┤
│8│九十二年五│臺北市中山│曹又芸│竊車牌 │QWD-430輕型 │ │
│ │月六日晚上│區○○街一│ │ │機車車牌一面│ │
│ │七時許 │三○巷十九│ │ │ │ │
│ │ │號前 │ │ │ │ │
├─┼─────┼─────┼───┼─────┼──────┼────┤
│9│九十二年五│臺北縣土城│卯○○│打破8B-231│國際牌GD90行│ │
│ │月九日凌晨│市○○路一│ │7自用小客 │動電話一支 │ │
│ │三時許 │段二十一號│ │車右後車窗│ │ │
│ │ │前 │ │,竊取車內│ │ │
│ │ │ │ │財物 │ │ │




├─┼─────┼─────┼───┼─────┼──────┼────┤
││九十二年五│臺北縣永和│壬○○│打破DO-587│汽車音響主機│ │
│ │月九日上午│市○○街、│ │2自用小客 │(SONY)、身│ │
│ │九時許 │永寧街口 │ │車左後車窗│分證、駕照、│ │
│ │ │ │ │、破壞車鎖│現金人民幣、│ │
│ │ │ │ │後,竊取車│港幣(約折合│ │
│ │ │ │ │內財物 │新臺幣四千元│ │
│ │ │ │ │ │)、行動電話│ │
│ │ │ │ │ │二支、信用卡│ │
│ │ │ │ │ │、存摺三本、│ │
│ │ │ │ │ │手提電腦提袋│ │
│ │ │ │ │ │一只、保全卡│ │
│ │ │ │ │ │一張 │ │
├─┼─────┼─────┼───┼─────┼──────┼────┤
││九十二年五│臺北縣樹林│寅○○│破壞T4-046│汽車音響主機│ │
│ │月十一日中│市○○街三│ │6自用小客 │一台、清潔日│ │
│ │午十二時三│十四號前 │ │車右後車窗│用品、雙人床│ │
│ │十分許 │ │ │,竊取車內│罩一套、美商│ │
│ │ │ │ │財物 │美樂家事業精│ │
│ │ │ │ │ │粹二套、手提│ │
│ │ │ │ │ │公事包二只 │ │
├─┼─────┼─────┼───┼─────┼──────┼────┤
││九十二年五│臺北縣樹林│巳○○│破壞E3-999│汽車CD音響主│ │
│ │月十一日下│市○○街三│(告訴)│2自用小客 │機一台、CD置│ │
│ │午四時三十│十巷五號前│ │車右前車門│片盒一台 │ │
│ │分許 │ │ │鎖 │ │ │
├─┼─────┼─────┼───┼─────┼──────┼────┤
││九十二年五│臺北縣新莊│丁○○│破壞W3-127│汽車遙控主機│ │
│ │月十二日晚│市○○路八│(告訴)│5自用小客 │一台、CD置片│ │
│ │上七時許 │七一巷口 │ │車左前車門│盒一台 │ │
│ │ │ │ │鎖,竊取車│ │ │
│ │ │ │ │內財物 │ │ │
├─┼─────┼─────┼───┼─────┼──────┼────┤
││九十二年五│臺中市西區│乙○○│打破5V-682│汽車音響主機│ │
│ │月十四日上│中美街、長│ │8自用小客 │(Panasonic)│ │
│ │午 │春街口 │ │車右後車窗│一台、CD置片│ │
│ │ │ │ │,行竊車內│盒(Panasonic│ │
│ │ │ │ │財物 │)一台、超速 │ │
│ │ │ │ │ │雷達測速器(│ │
│ │ │ │ │ │WORRILESS) │ │




│ │ │ │ │ │一台 │ │
├─┼─────┼─────┼───┼─────┼──────┼────┤
││九十二年五│臺中市西區│申○○│打破HJ-765│工具箱一組、│ │
│ │月十四日上│華美街、中│ │2自用小客 │工具袋一只、│ │
│ │午七時三十│港路口 │ │車右後車窗│千斤頂一台、│ │
│ │分許 │ │ │,竊取車內│電鑽一台、望│ │
│ │ │ │ │財物 │遠鏡一付、蒙│ │
│ │ │ │ │ │古包帳篷一頂│ │
├─┼─────┼─────┼───┼─────┼──────┼────┤
││九十二年五│臺中市北區│午○○│破壞H4-986│汽車音響主機│ │
│ │月十四日上│漢口三路六│ │2駕駛座車 │(JVC)一台 │ │
│ │午八時許 │十五號前 │ │門鎖,竊取│、CD置片盒(│ │
│ │ │ │ │車內財物 │JVC)一台、 │ │
│ │ │ │ │ │汽車音響擴大│ │
│ │ │ │ │ │機(ATEC)一│ │
│ │ │ │ │ │台 │ │
├─┼─────┼─────┼───┼─────┼──────┼────┤
││九十二年五│臺中市北屯│丙○○│打破6L-650│為未○○發現│ │
│ │月十四日上│區○○○路│ │2自用小客 │報警而行竊未│ │
│ │午八時四十│三段一六三│ │車右後車窗│果。 │ │
│ │分許 │號對面 │ │,行竊車內│ │ │
│ │ │ │ │財物 │ │ │
└─┴─────┴─────┴───┴─────┴──────┴────┘
附表二:
┌─┬───────────┬───┬─────┬───────────┐
│編│扣 案 物 品 名 稱│數 量│所 有 人│備 註│
│號│ │ │ │ │
├─┼───────────┼───┼─────┼───────────┤
│1│螺絲起子 │ 七支│被告酉○○│犯罪工具。 │
├─┼───────────┼───┤ │扣案。 │
│2│帽子 │ 一頂│ │ │
├─┼───────────┼───┤ │ │
│3│手套 │ 一雙│ │ │
├─┼───────────┼───┤ │ │
│4│鑰匙 │ 一串│ │ │
├─┼───────────┼───┼─────┼───────────┤
│5│中國農民銀行土城分行空│六十四│張彩卿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白支票 │張 │ │ 二十七所示竊贓。 │
│ │ │ │ │經張彩卿領回。 │
├─┼───────────┼───┼─────┼───────────┤




│6│WS-6068自用小客車車牌 │ 二面│甲○○ │查扣物品清冊未載,惟│
│ │ │ │ │ 贓物領據有載。 │
│ │ │ │ │經辰○○領回。 │
├─┼───────────┼───┼─────┼───────────┤
│7│己○○之身分證 │ 一張│己○○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二十一所示竊贓。 │
│8│己○○之駕照 │ 一張│ │均經己○○領回。 │
├─┼───────────┼───┤ │ │
│9│己○○之行照(DJJ-975)│ 一張│ │ │
├─┼───────────┼───┤ ├───────────┤
││己○○之行照(SE2-218)│ 一張│ │查扣物品清冊未載,惟│
│ │ │ │ │ 贓物領據有載。 │
│ │ │ │ │經己○○領回。 │
├─┼───────────┼───┼─────┼───────────┤
││王國基之身分證影本 │ 一張│王國基 │查扣物品清冊未載,惟│
│ │ │ │ │ 己○○失竊物品照片有│
│ │ │ │ │ 拍攝。 │
│ │ │ │ │應經己○○一併領回。│
├─┼───────────┼───┼─────┼───────────┤
││辛○○之身分證 │ 一張│辛○○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十九所示竊贓。 │
││劉秀蓮之臺北縣帆布加工│ 一張│劉秀蓮 │均經辛○○領回。 │
│ │業職業工會會員證 │ │ │ │
├─┼───────────┼───┼─────┤ │
││曾秀珍之身分證 │ 一張│曾秀珍 │ │
├─┼───────────┼───┤ │ │
││曾秀珍之健保卡 │ 一張│ │ │
├─┼───────────┼───┤ │ │
││曾秀珍之耕莘醫院永和分│ 一張│ │ │
│ │院掛號證 │ │ │ │
├─┼───────────┼───┼─────┼───────────┤
││DH-8855自用小客車 │ 一輛│癸○○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二十九、贓物領據所示│
││DH-8855行車執照 │ 一張│ │ 竊贓。 │
├─┼───────────┼───┤ │均經癸○○領回。 │
││鄭淑英之駕駛執照 │ 一張│ │ │
├─┼───────────┼───┼─────┼───────────┤
││3A-7849行車執照影本 │ 一張│戌○○ │查扣物品清冊未載,惟│
├─┼───────────┼───┤ │ 贓物領據有載。 │
││華南產險公司汽車保險卡│ 一張│ │均經戌○○領回。 │




├─┼───────────┼───┼─────┼───────────┤
││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 一張│亥○○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二十八所示竊贓。 │
│ │ │ │ │經亥○○領回。 │
├─┼───────────┼───┼─────┼───────────┤
││QWD-430輕型機車車牌 │ 一面│曹又芸 │查扣物品清冊未載,惟│
│ │ │ │ │ 贓物領據有載。 │
│ │ │ │ │經曹又芳領回。 │
├─┼───────────┼───┼─────┼───────────┤
││行動電話(SANYO) │ 一支│壬○○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十七、十八所示竊贓。│
││太平洋保全卡(7662-4)│ 一張│ │均經壬○○領回。 │
├─┼───────────┼───┤ │ │
││手提電腦提袋(康柏) │ 一只│ │ │
├─┼───────────┼───┼─────┼───────────┤
││CD音響主機(Panasonic)│ 一台│乙○○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二、五、十三所示竊贓│
││CD置片盒(Panasonic) │ 一台│ │ 。 │
├─┼───────────┼───┤ │均經乙○○領回。 │
││超速雷達測速器 │ 一台│ │ │
│ │(WORRILESS) │ │ │ │
├─┼───────────┼───┼─────┼───────────┤
││工具箱 │ 一組│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二十所示竊贓。 │
││工具袋(內有工具一批)│ 一只│ │均經申○○領回。 │
├─┼───────────┼───┤ │ │
││千斤頂 │ 一台│ │ │
├─┼───────────┼───┤ │ │
││電鑽 │ 一台│ │ │
├─┼───────────┼───┤ │ │
││望遠鏡 │ 一付│ │ │
├─┼───────────┼───┤ │ │
││蒙古包帳篷 │ 一頂│ │ │
├─┼───────────┼───┼─────┼───────────┤
││CD置片盒(JVC) │ 一台│午○○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一、四、九所示竊贓。│
││汽車音響主機(JVC) │ 一台│ │均經午○○領回。 │
├─┼───────────┼───┤ │ │
││汽車音響擴大機(ATEC)│ 一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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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音響主機(ALPINE)│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三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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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置片盒(Panasonic) │ 三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六、七、八所示竊贓。│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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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電源變壓器(CONVOY)│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十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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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充氣機(風王) │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十一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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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相機(AIPTEK) │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十二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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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雷達測速器 │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VG-2 Traveller) │ │ │ 十四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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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雷達測速器 │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指揮家2001) │ │ │ 十五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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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機(PENTAX ESPIO928)│ 一台│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十六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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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手鐲 │ 四只│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二十二至二十五所示竊│
│ │ │ │ │ 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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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 一只│不詳 │警方查扣物品清冊編號│
│ │ │ │ │ 二十六所示竊贓。 │
│ │ │ │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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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