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昌禧律師即涂富川即涂瀧仁之遺產管理人
及莊**、洪**、王**及黃**間塗銷抵押權等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涂富川即涂瀧仁尚積欠聲 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涂富川即涂瀧仁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相對人涂富川即涂瀧仁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 有之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相對人莊**、洪**、 王**及黃**,致聲請人不能就該不動產追償,故請求塗 銷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執 字第14903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 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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