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06年度,137號
KSEV,106,雄司聲,13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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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相 對 人 鄭惠珍
相 對 人 鄭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惠珍鄭惠玲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信函通知 相對人領取補償費用一事,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通知信函、退件信封、 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派員多次查訪, 相對人設籍地址均無人回應,有該分局民國106 年7 月26日 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672560200 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 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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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