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813號
CHDV,93,除,813,200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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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俊位
  代 理 人 葉抱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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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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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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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良益實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肆萬零捌佰柒拾肆│0000000 │  │
│ │公司  蘇禮模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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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