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50號
原 告 林偉盛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被 告 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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